日本發明專利稱之為,如何申請日本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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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發明專利稱之為,世界上一些發明背后的故事
作者張祥前交流 18714815159最輕松賺大錢的發明----鐵絲網!1867年11月24日:
美國農夫約瑟夫·格利登發明的有刺鐵絲網獲得專利。
約瑟夫發現羊經常鉆出鐵絲網,讓他頭疼。
后來,他把細鐵絲剪成5厘米長的小段,并將細鐵絲的末端剪成尖尖的倒刺,然后纏在鐵絲柵欄上,這下想要溜出去偷吃莊稼的羊怕疼不敢鉆鐵絲網了。
沒有想到,帶倒刺的鐵絲網發明出來,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交戰雙方都猛造鐵絲網,都給約瑟夫專利費。
約瑟夫狂賺了幾十億美元,那時候的一美元頂現在幾十美元。
據說,他的財產曾動用11個會計師花費了近一年的時間才統計出來。
最憋屈的發明者----飯島發明桶裝方便面!我們一般人都知道,臺灣人吳百福跑到日本,改名叫安藤百福,在1958年發明了方便面,后來又發明了桶裝方便面。
其實,在安藤百福發明袋裝方便面后,一個叫飯島的日本人又發明了桶裝方便面,并成功申請了專利。
可是,他只收了7天專利費,專利就被作廢。
日本日清食品等大公司說飯島的桶裝方便面不算發明,這個太簡單了,傻子都想得出來,說這個是發明,簡直是侮辱人類智商。
他們通過打官司,把飯島的專利給廢了。
富爾頓的黑粉絲團美國的富爾頓發明了蒸汽輪船,美國有許多老百姓自愿組成一個粉絲團,不過是黑粉,富爾頓開著輪船到那個地方去表演,這些人就跟去喝倒彩,一到關鍵時刻,這些人齊聲大喊:
富爾頓的蠢物真蠢啊!最偉大的發明也被拖延了10年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發明是法拉第發明了發電機、電動機,可惜被英國皇家科學協會會長戴維壓制了10年時間,戴維死后,法拉第的論文才得以發表。
戴維50歲去世,法拉第活了76歲,如果雙方倒過來,人類的電氣文明不知道要推遲多少年。
倒霉加走遠的貝爾德英國的貝爾德是一個退伍軍人,貧窮的單身漢,致力于發明電視機。
他沒有錢,家里沒有安裝電,他到廢品站撿來幾千節舊電池作為實驗的電源。
有一次他被亂七八糟的電線絆倒,被一個小報記者看到,小報記者寫了一個報道《發明家被電線絆倒,差點命喪黃泉》,這份報道引起了一個富翁的注意,貝爾德得到了這個富翁的資助,終于成功地發明出黑白電視機,后又發明出彩電。
美國第一個發明電視機的人:
菲洛·泰勒·法恩斯沃思(Philo Taylor Farnsworth)。
他是全世界公認的電子電視的發明者,被稱為“電視之父”。
他在21歲時候,在電視領域就取得巨大突破。
可是,他后來受到有權有勢的人的攻擊,這些人通過不斷的起訴他,讓他精疲力竭,讓他精神崩潰。
法恩斯沃思年老時候,一貧如洗,情緒抑郁,整日酗酒,在凄涼、孤寂中死去。
但是,美國人沒有忘記他,承認了他的巨大貢獻。
愛迪生其實是花錢買發明愛迪生早期的發明是他一個人搞的,他通過發明賺了很多錢,后來,他成立了愛迪生發明公司,聘請了許多人搞發明、研究,后來的發明,幾乎都不是他搞的。
愛迪生這個人人品很差,且很頑固,年老的時候,和特斯拉競爭中失敗,愛迪生發明公司破產,后來被美國通用電氣公司買去。
藏龍臥虎的美國杜邦化學工業公司美國杜邦化學工業公司有許多聞名全世界的發明,比如尼龍、特氟龍,合成橡膠、 萊卡、滌綸、凱夫拉、特衛強、氟利昂、人造革等等,但是,杜邦公司卻不告訴世人,這些發明家的名字。
這個也說明一個事實,天才發明家,如果沒有金錢的注入,空有發明設想,卻無法變成現實。
杜邦公司中這些天才發明家知道,。
如果得不到資金支持,自己的設想就無法變成現實,他們只好委身于杜邦公司中。
我們現在使用的視頻電話,經常拿起手機和遠方的朋友視頻聊天。
這個最早是由菲律賓八打雁省(Batangas)的格雷戈里奧·扎拉(Gregorio Zara)在1955年發明的---雙向可視電話。
格雷戈里奧畢業于菲律賓大學,在麻省理工和密西根大學深造,他是在美國獲得了投資才研發成功。
貪心的發明家萊特兄弟世界上第一個發明飛機的是美國萊特兄弟,二人不是什么專家,是修理自行車的。
二人很貪心,有一次美國軍方派人來考察,想和他們合作,想看看飛機是什么樣子。
萊特兄弟說,看一下1萬美元。
把美國軍方嚇得一愣一愣的。
二人還特別討厭人邀請他們去演講。
當有人說請萊特兄弟發言。
哥哥總是說,發言的事情都是我弟弟負責。
弟弟就站起來,說,“謝謝各位。
剛才家兄已經演講完畢,謝謝!”WIFI的最早發明者其實是一個演電影的美女現在大家熟悉的WIFI發明人是澳大利亞的約翰·沙麗文博士,這項專利每年至少為澳大利亞帶來幾十億美金的收入。
但是,最早wifi的發明者其實是奧地利猶太人海蒂·拉瑪, 她是一名演員,不是一名技術人員,但在大學期間讀的是通信工程,她發明的跳頻技術,是現代wifi的基礎。
直到20世紀50年代,這一技術才被廣泛運用到通信領域。
美國現在很牛的高通公司的起源,與海蒂·拉瑪有很大的關系。
本人發明過水筆我在1995年發明了水筆,因為對中國的專利法不了解,如果了解的話,我是不會去申請專利的。
我當時的想法是,鋼筆寫字流暢,但是,加墨水很麻煩,圓珠筆寫字不流暢,不需要加墨水。
我想發明一種水筆,集二者的優點于一身。
我在這方面做了很多嘗試,后來又發明了縮心水筆。
但是,現在市場上大規模賣水筆,我沒有賺到一分錢,反而賠了很多錢。
原因就是,人家一看你的發明可能有價值,就去申請一個和你差不多的專利,而專利局只要給錢,就能夠申請成功。
所以,廠家不需要買你的專利。
除非你像老干媽那樣干。
老干媽把“老老干媽、老于媽、姥干媽、佬干媽、老干嗎·····”統統申請了專利,一共幾百個,叫你無法玩擦邊球。
可是,普通老百姓,一下地拿出幾百萬去申請專利,誰干?!。
我現在知道了中國專利申請這些背后門道,我就再也不去申請專利了。
我現在有汽水、啤酒瓶一打開就自動降溫的發明,還有無支架軸承的發明、旱地上栽種荷花的發明,電動自動吸魚的發明,等等,如果搞發明申請專利能夠賺錢,我早就去申請專利了。
發明AK47與發明M16自動步槍的區別有兩種沖鋒槍風靡全世界,一個是蘇聯的卡拉什尼科夫發明AK47,一個是美國尤金·斯通納發明的m-16自動步槍。
日本發明專利稱之為,干貨|一篇看懂如何申請日本發明專利?
本周,備受矚目的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在上海火爆開幕,此次全球大約有3000家企業預定參展,而令人震驚的是日本以450家成為參展企業最多的國家。
近來,中日兩國關系走向樂觀,兩國之間的企業合作也日益頻繁,國內產品進入日本同樣日益增多。
那么,問題來了,在日本國內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的產品創新呢?如何在日本國內申請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呢? 發明在日本被稱作“特許”,其專利是指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
其專利有效期為20年,但(敲黑板了!)醫藥品和農藥類發明專利有效期可申請延長至25年。
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準備專利申請文件 →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 → 受理(日本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 公開(自申請日起18個月,日本專利局公開專利申請文件) → 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須在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 實質審查(日本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須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辯) → 授權與公告(如專利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日本專利局對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并公告授權專利)。
日本專利申請途徑 日本專利申請的途徑非常多,通過不同的途徑申請專利需提供不同的材料。
在進行日本專利申請時,可選擇PCT(《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申請或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進行申請。
PCT申請 根據PCT規定,申請人可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指定向全球任一參加該條約的國家進行專利申請。
只需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即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隨后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日本知識產權局提出進入申請,申請通過則獲取該專利在日本的專利權。
通過PCT途徑必須的文件:
1、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及PCT請求書 2、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聲明 3、國際檢索報告 巴黎公約申請 根據巴黎公約,在中國提交申請后,在第一申請日(即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日本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后,享受優先權待遇。
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 2、優先權證明文件 無論巴黎公約還是PCT申請,其申請文件可用日文或外文(除日文以外的文字)提交,但使用外文提交申請文件的,需按照外文申請制度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日文譯文。
在專利申請時,新申請不需要提交委托書,但已申請專利的轉讓、撤回、駁回等需要提交委托書。
日本發明專利稱之為,日本專利法的歷史發展
眾所周知,二戰以后日本的強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術立國的國策。
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較為完備,而專利法是其核心部分。
在專利法的推動下,日本企業的技術改良與創新意識強烈,其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一。
作為一種武器,專利制度不僅為日本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活力和廣闊的發展空間,而且也為日本戰后經濟的繁榮提供了堅實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專利制度的緣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國文化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后進國家。
一般來說,先進的文明古國都先經歷青銅器時代,然后才可能進入鐵器時代;但日本卻借助中國大陸文化,從原始漁獵采集時代直接發展到鐵器時代,進入農耕文明。
同時,也正是由于中國文化的影響,“日本人的人生觀表現在他們的忠、孝、情義、仁、人情等德行規定之中。
”[①]這樣,日本人“一貫重視非物質資源”,并認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
物質當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卻是次要的,瞬間的。
”[②]在這種文化下,盡管有一些懸賞征集發明的事例,但整個文化氛圍是抑制技術創新,甚至有時會出現禁止創新與改進的現象。
例如,德川時期就實行鎖國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規法度》布告曰:
“總而言之,新型者,如器體、織品之類,均不得制造。
”又有云:
“諸商品本應依據傳統古風,近年卻改變花色品種,制造新奇之物,此類均予以禁止,切記。
” 改變這種局面的,首先是“蘭學”[③]在日本的興起;其次是“明治維新”的全面改革。
前者為西學在日本發展作了一些鋪墊;后者則為日本確立西方“科學、產業、教育三位一體的國家政策”[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這種基礎上,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最初將歐美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的,是明治時代的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1834—1901年)。
福澤諭吉不同于其他啟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僅認識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現象,還能認識到“不及外國之處,就是學術、貿易和法律。
”[⑤]他首先將歐美的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
而且,在他倡導下,日本社會各界紛紛介紹、解釋西方專利制度,并主張盡快在日本實行這種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頒布了《專賣簡則》。
盡管該簡則在實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廢止,但其仿效歐美專利制度,開風氣之先,仍為日本人稱道不已。
《專賣簡則》共19條。
簡則開宗明義:
“任何物品的發明人,在近來專賣御差的管轄下,有申請者,均可按規定向內民部省提出申請。
”該簡則采取先申請原則,允許延長有效期和緩繳專利費,還對使用發明和專利標志方面作了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習俗與禁錮,在當時是“一個非常進步的規定”[⑥]。后來,《專賣簡則》雖然被廢止,但先進的專利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在日本國民、特別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員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并最終為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 在各界的呼吁聲中,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專利制度。
1885年(明治18年),《專賣專利條例》經元老院通過并頒布實施。
雖然該條例很快就為1888年(明治21年)《專利條例》)所修改,但此后專利制度便一直綿延不斷,可謂是日本最初的一部專利法。
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將“專利條例”更名為“專利法”,并沿用至今。
以后,又經過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確立。
1885年《專賣專利條例》吸收法國和美國有關專利法的規定,確立了近代專利制度的基礎。
該條例第1條就規定了產品和方法兩種專利,并規定了授予專利的“新穎”和“實用”的主要條件。
同時,該條例確立了專利的主要制度:
采取先發明原則;對醫藥發明不授予專利;專利權有效期為權利人任意選擇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補專利制度;規定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標明專利標志的義務;規定專利實施與無效制度;規定由農商務大臣對專利進行管理與裁決;等等。
《專賣專利條例》的公布,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廣泛地關注和贊揚;其中,該年度專利申請數為425件,年內便有99件被授予了專利。
1888年《專利條例》重要的修改之處有三:
一是確立發明人有權享有專利權的權利原則;二是確立授予專利的審查原則;三是規定對飲食品、嗜好品和醫藥品調配方法的發明,不授予專利。
該條例所確立的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原則”,改變了特許法下國家“恩賜”的特色,為近代以來以“私權”為本位的專利法確定了基礎價值。
不過,該條例仍然堅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為終局裁決,將司法審查排斥在專利制度之外;同時,該條例也不承認外國人享有專利權及與專利權相關的權利。
1899年《專利法》不僅將“專利條例”正式定名為“專利法”,而且在諸多方面也進行了修改。
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為了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承認了外國人的權利;(二)對專利廳復審,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當為理由,向大審院提出起訴;(三)明確了發明的繼承人也可享有專利;(四)專利權的有效期一律定為15年;(五)改變了專利維持費的數額和繳納方法;(六)恢復了增補專利制度;等等。
這次修改,是對當時在日本出現的專利制度 “廢止論”和“批判論”的有力駁斥,并解決了專利條例中司法審查和外國人的權利問題。
190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增加了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二)關于發明的新穎性問題采用國內公知原則;(三)增加了有關外國人享受的權利的規定;(四)規定了專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圍;(五)利用發明時,可以請求獲得實施許可的復審;(六)專利權的有效期可以延長3年以上至10年以下。
此次修改,是在針對適用巴黎公約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和適應產業政策發展而進行的,旨在進一步加強專利的保護。
1921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先發明原則改為先申請原則;(二)采取了申請公告制度和提出異議制度;(三)駁回專利申請之前,將駁回理由通知申請人并給予申述意見的機會;(四)廢止了對申請不服的再審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請求抗告審查制度;(五)對請求無效復審規定了5年的訴訟時效(第85條);(六)建立了再審查制度。
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社會經濟發展,并與日趨顯現的專利制度的國際化傾向相協調。
[page] 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基礎上的。
這種觀念認為,作為一種知識產權的專利權,是人的人身及其勞動所派生出的產物,是一種“自然權利”;專利法雖然是一種“特許法”,但它卻以“私權本位”為其基本特征。
因此,通過以上專利立法活動,不僅使得專利法作為一種產業政策法在日本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巨大作用,而且在日本建立了一種具有近代意義的專利制度。
三、日本專利法的發展 專利法的發展,始終是與專利制度的國際化聯系在一起的。
因為近代意義的專利法都是以國內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這與日益強化的專利制度國際化趨勢越來越不相適應。
為此,1959年(昭和34年),日本在參考了大量國外立法的基礎上,全面修改了專利法。
也正因如此,很多人認為,現行專利法是從1959年專利法開始的。
以此為新的起點,又經過多次修改,日本專利法獲得了很大的發展。
195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判斷發明新穎性的標準包括國內所發表的刊物在內(第29條第1款第3項);(二)新增加了發明創造性的規定(第29條第2款);(三)改變了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第35條);(四)采用了共同申請制度(第38條例外條款);(五)專利的效力只及于發明的實施行為(第68條);(六)將確認專利范圍的復審制度改為判定制度(第71條);(七)國家以外的人,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也可實施他人的專利發明(第93條);(八)規定了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20年(第67條),并廢止了有效期延長的制度;(九)新規定了侵權規定(第100條-106條);(十)原則上廢止了請求無效復審的時效制度(第124條);(十一)復審的審級采取一審制。
[⑦] 1970年(昭和45年),日本政府又對1959年專利法進行了部分修改,甚至在有些地方對原專利制度進行了一些根本性的變革。
例如,采取申請公開制度和請求審查制度,擴大先申請的范圍,以及采取前置審查制度,等等。
1975年(昭和50年)修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即采取了物質專利制度和多項制度。
1978年(昭和53年),為配合已經加入的《專利國際合作條約》,日本政府一方面制定了“關于根據《專利國際合作條約》進行國際申請等的法律”,另一方面在專利法中新設立了“關于根據《專利國際合作條約》進行國際申請的特例”(第9章)。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日本專利法又頻繁地進行了修改,分別在1981年(昭和56年),1982年(昭和57年),1983年(昭和58年),1984年(昭和59年),1985年(昭和60年),1987年(昭和62年),1988年(昭和63年),對原來的專利法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1985年的修改主要是設定了基于在先申請主張優先權的國內優先制度,代替原來的追加專利制度。
1987年的修改所占的地位較重要,這次修改的主要方面體現在:
(一)規定了優先權證明書的提出期限;(二)鑒于國際通訊手段已經很完備,廢止了無效審判除斥期間;(三)修改了手續費的有關規定;(四)修改了國際申請譯文提出期間的有關規定;[⑧](五)借鑒美國的規定,在專利制度中引進了專利權存續期間延長登記的有關規定,這主要是在有關農藥和醫藥等專利由于受安全保護方面的法規的約束而在兩年以上的期間內無法實施的情況下,可以基于專利權人的申請,在五年的期間范圍內進行延長;[⑨](六)擴大了復數發明可以進行一個申請的范圍,規定只要在產業應用領域和研究課題方面具有相當的技術關聯性,就可以在同一申請書中進行一個申請(專利放第33條、實用新型法第6條)[⑩];等等。
1990年(平成2年)對于專利制度的修改主要體現在:
(一)對于專利申請中附帶的摘要作為一種技術信息的檢索手段加以規定;(二)采用所謂的無紙化系統,在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中,可以利用電子信息處理,還可以利用磁盤;(三)新設定了注冊費預繳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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