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請求如何審查,復審請求形式審查的內容和處理方式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1:08:2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復審請求如何審查,復審請求形式審查的內容和處理方式有哪些。
復審請求如何審查
復審請求如何審查 對專利局駁回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復審請求書。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應當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內容如下:
(1) 復審請求是否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 (2) 復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請人; (3)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期限不符合規定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4) 復審請求人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繳納復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5) 復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 (6) 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是否提交了委托書和寫明了委托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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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請求形式審查的內容和處理方式有哪些
(1)復審請求是否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 (2)復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請人; (3)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期限不符合規定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4)復審請求人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繳納復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5)復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 (6)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是否提交了委托書和寫明了委托權限。
形式審查的處理方式:
(1)復審請求不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而是對專利局作出的其他決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2)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不予受理;在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復審請求人不是全部申請人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3)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若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并處理,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4)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了復審請求、但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請求費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在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后才繳足復審請求費、且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并處理,若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5)復審請求書不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6)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沒有遞交委托書或者沒有寫明委托權限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復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外國人是否能在中國申請專利
外國人是否能在中國申請專利 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享有與中國公民和企業組織同等的權利。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辦理。
這里講的協議,主要是指我國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協議。
如果該協議規定,互相允許對方的自然人和企業、組織在本國申請專利,那么應按照此規定辦理。
2、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我國已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這兩個條約都規定了各成員國應允許互相申請和獲得專利,并實行國民待遇原則。
因此,對上述兩個公約的締約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申請專利,我國應給予其國民待遇。
3、依照互惠原則辦理。
互惠原則又稱對等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一國允許我國的公民或者企業、組織在該國申請和獲得專利,那么,我國也允許該國公民或者企業、組織在我國申請和獲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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