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怎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1:04: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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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法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于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和對申請予以公布的規定。
一、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采取的是“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即專利行政部門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先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者,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予以公開,并在一定期限以后,應申請人的請求或自行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授予專利權。
二、根據本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以后,首先要對其進行初步審查。
這里講的“初步審查”亦稱形式審查,是指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審查兩個方面:
1、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
2、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經過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申請,應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同時,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
公布的內容主要是發明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的專利申請文件。
公布專利申請的方式,各國規定不同。
我國采用的是在專利公報上登載發明專利申請請求書中記載的事項和發明的摘要,另外還出版發明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全文單行本,允許公眾查閱。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由于該發明還沒有經過實質審查,還不能確定其是否能夠被授予專利權,因此,他人實施早期公開的申請中的發明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不能認為是侵權。
但同時為了保護申請人的權益,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人實行臨時保護,即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對于不支付適當費用的使用人,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權授予后,請求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怎樣的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怎樣的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提交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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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程序有哪些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程序有哪些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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