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聘請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申請,主動提出分案申請有什么好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0:59: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為什么要聘請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申請,主動提出分案申請有什么好處。
為什么要聘請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申請
為什么要聘請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申請 在決定申請前,申請方需要對有關專利申請的利弊得失做出周密的考慮。
比如要對申請內容的專利性進行初步判斷,還要對申請內容的市場潛力進行預測,衡量申請與否的利益高低,對申請的地區進行選擇,以確定保護區域。
在決定申請后還要準備各種申請文件,不僅要符合法律和各種要求,而且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取得專利后還要對取得的權利與以保護和維持,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的過程中,也有很多法律手續需要辦理。
如此復雜的過程對僅具備專業知識的發明人和技術人員來說實在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而專利代理人正是填補了專利人在法律方面的不足,專利代理人一般是經過專門法律培訓的專業人員,他們熟于申請的一切程序,可以按時完成為申請和維持專利所需的經常性工作,發揮他們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優勢,從技術、經濟、法律等多個角度維護專利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申請手續繁瑣,專利代理人可以幫助專利人擺脫申請過程中不必要的羈絆,從而節約專利人的大量時間,減輕其負擔,讓他們專心投入更新的技術研發工作當中去。
而且專利人的有效工作可以極大減少申請文件的被修改、補充率,從而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專利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早日通過專利的申請,投入現實生產,實現經濟價值。
如果專利人要向外國進行跨國的專利申請,由于客觀限制的存在,專利的申請更是要求高,難度大。
聘請專利代理人進行專利申請才有利于申請的順利進行。
我國《專利法》第20條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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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出分案申請有什么好處
主動提出分案申請有什么好處 利用主動提交分案申請可以擴大原申請的專利保護范圍。
例如一件專利申請要求保護一種一種壓燃式發動機,在原始申請中,權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術特征:
“其設置成通過使用甲烷基氣體和點火引發劑的混合物而運行”。
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階段,申請人想要將其中的“甲烷基氣體”修改為上位的“燃料氣體”。
盡管說明書中已經公開了使用燃料氣體的壓燃式發動機的技術方案,修改沒有超出原始公開的范圍。
但是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由于這種修改改變了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導致擴大了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盡管修改內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于不利于節約審查程序,審查員肯定不會接受。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認為使用“燃料氣體”的技術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術方案提出分案申請,由于分案申請的技術方案沒有超出原始公開的范圍,同時滿足分案申請與原申請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的條件,因此可以順利得獲得授權。
利用主動提交分案申請可以盡快獲得授權。
例如在一件包括10項權利要求的專利申請中,審查員在一通中認為獨立權利要求1~3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而其他權利要求具有專利性。
這時申請人在答復一通時可以放棄權利要求1~3,而保留審查員未拒絕的權利要求4~10,從而獲得盡快授權。
對于放棄的獨立權利要求1~3,申請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請,在分案申請中爭辯其具有專利性的詳細理由。
這樣申請人一方面可以盡快獲得權利,以保護其產品,另一方面可以爭取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
根據新修改的審查指南,對于不同的發明創造的定義為權利要求書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護范圍。
顯然,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不完全相同,保護范圍不同,因此滿足不相同的發明創造的條件,符合分案申請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權后兩個專利可以同時存在。
另外,由于審查指南中對分案申請的內容的要求僅為不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理論上申請人可以將原申請原封不動地作為一件分案申請再次提交。
盡管指南中規定分案申請與原申請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但是專利法和細則中并沒有明確的條款禁止這種做法。
因此客觀上申請人可以達到專利申請被重新審查一遍的效果,以期達到不同的審查結果。
但是很顯然這種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請的立法本意,目前專利局已經注意到這種情況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過程中會有明確的規定。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如果原申請僅包含一項外觀設計,申請人想通過提交分案申請的方式再次提交審查的話,專利局會依據細則第四十二條駁回分案申請的。
因為分案申請的前提條件是一件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對于外觀設計,由于沒有權利要求書,通過圖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幾項外觀設計,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項外觀設計(多套圖片)的情況下提出分案申請。
相反,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來說,由于判斷存在幾項發明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分析,另外權利要求中未寫明但在原說明書中已經公開的發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因此對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項發明的條件,申請人有較大的爭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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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導申請飛利浦專利無效
一、背景--專利池(PatentPool) 專利池是專利的集合,最初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所有者達成的協議,通過該協議將一個或多個專利許可給一方或者第三方,后來發展成為“把作為交叉許可客體的多個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權-放入一攬子許可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集合體”。
“專利池”的實質,就是一種由專利權人組成的專利許可交易平臺,平臺上專利權人之間進行橫向許可,有時也以統一許可條件向第三方開放進行橫向和縱向許可,許可費率是專利權人決定。
“專利池”(聯合許可)平臺上的各個專利權人之間依然有專利許可問題。
專利池的初衷是提高使用許可的效率,加快專利授權,促進技術應用和創新。
但是,在專利強勢者的聯合下,難免存在壟斷和濫用的現象,比如“入池”的專利中可能收容了非必要的專利、過期的專利,而打包后仍然共同收取高額許可費。
這種現象日益嚴重,甚至已經危及相關產業中處于弱勢的被許可方的存續。
比較有代表性的,DVD的3C(指飛*浦、索-尼、先-鋒)專利聯營許可中,就有類似的問題。
3C專利池中包括了許多在不同國家申請的同族專利,表面上,3C專利池中有數千項專利,但其中的有效專利可能并沒有專利池清單所列舉的那么多。
而且,3C專利許可政策規定專利數量與許可費用無關,只要有一件專利有效,許可費就有效。
在龐大的專利優勢下,中國企業可能要為一些無用的專利或者公知自由技術買單。
事實上,3C專利聯營許可的模式近年來已經受到挑戰。
2005年6月15日,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飛*浦的一項專利在德國無效,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在德國被認定無效的專利正是現在張-平在國內申請無效的95192413.3號專利。
“我們已經從標準的角度切入,準備了充分的證據。
在德國都被認定無效的專利,在國內難道就不行?”談到這,張-平反問本報記者。
1995年以來,以飛*浦、索-尼、先-鋒3家跨國公司組成的“3C集團”和東-芝、三菱、日-立、松-下、JVC、**華納6家跨國公司組成的“6C集團”為主,對我國DVD行業與企業聯合發布DVD規格標準,實施專利聯營許可協議,強行推行“專利池”模式的“一攬子許可”。
而我國DVD行業與企業對此毫無應對,被動接受單方確定的許可價格,使得偌大一個DVD產業遭遇發展壁壘,國內DVD企業在單機時代曾一度搶占世界份額80%的輝煌時代一去不返。
二、概況 作為3C成員之一的飛*浦公司,其專利“編碼數據的發送和接收方法以及發射機和接收機”(專利號ZL95192413.3)是3C聯盟專利池中為數不多的中國專利之一,為基礎性技術專利,已被廣泛運用到手機、DVD、數碼相機等數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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