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客體主要有哪些,專利權的轉讓應該準備哪些相關材料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0:46:1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的客體主要有哪些,專利權的轉讓應該準備哪些相關材料。
專利權的客體主要有哪些
一、專利權的客體主要有哪些 (一)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二)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專利公開后多久授權 1、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國內外申請人可以向中國專利局提起的專利申請有三種: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對技術改進提起的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可以保護產品和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保護方法發明,只保護產品及其結構的改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對產品的外觀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與色彩的結合進行保護。
3、發明專利授權時間較長,一般三至五年,但因其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專利授權后的專利權穩定性很高;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無需經過實質審查程序,授權較快,實用新型一般自申請日起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可獲得授權,外觀設計一般在申請日起6個月左右即可授權。
4、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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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轉讓應該準備哪些相關材料
一、專利權的轉讓應該準備哪些相關材料 1、著錄事項變更申報書。
2、轉讓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公證書。
3、解聘代理機構的聲明。
二、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轉讓方、受讓方均屬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向專利局提交雙方簽章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轉讓方屬于中國大陸的法人或個人,受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出具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的批件,以及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章訂立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復印件; (3)轉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讓方屬于中國大陸法人或個人的,必須向專利局出具雙方簽章的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必須由轉讓方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港、澳地區及臺灣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國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可按中國居民或法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辦理。
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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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轉讓的法定效力是如何的
專利權的轉讓的法定效力是如何的 專利權的轉讓的法定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將專利申請權有償或無償地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權利本身發生轉移,轉讓人不再享有權利。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
因為,此項權利都是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其意自由處分,而將此項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是處分權的方式之一。
不過,在轉讓專利申請權時,發明人或設計人所享有的署名權和獲得精神獎勵等權利并不同時轉讓。
也就是說,受讓人在取得專利申請權后,并不因此成為發明人或設計人,也不因此享有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榮譽。
因為這些權利屬于人身權,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轉讓,也不能通繼承等其它方式轉移。
轉讓專利申請權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并且,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提交給中國專利局,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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