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是單位還是發明人有什么界定,專利權人是否就是專利申請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0:45:4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人是單位還是發明人有什么界定,專利權人是否就是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是單位還是發明人有什么界定
專利權人是指可以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有以下三種類型 ①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②發明人、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③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
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
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
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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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是否就是專利申請人
一、專利權人是否就是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不一定是專利申請人,專利的專利權人以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告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申請專利的原則 1。授予專利原則 專利法的基本原則是同一個發明只能申請一次專利,也就是只能授予一個專利權。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個發明申請專利,那么處理的原則是:
先發明原則和先申請原則。
先發明原則指的是如果有兩個人對同一個發明分別都提出了申請專利,那么專利權則的授予要看誰是最先做出此項發明的人,而不是看誰先提出的專利申請,也就是不看申請專利的早晚。
由于這種原則,不容易確定誰是最先的發明人,在實際應用中遇到很多的困難。
所以,目前只有加拿大、美國和菲律賓一些少數的國家在采用。
先申請原則指的是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個發明都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么專利的授予不看作出該項發明的時間,而是按誰申請的時間早則專利權授予誰,我國則采取這種原則,其他很多國家也是采取這種原則。
2。專利審查程序 對于專利申請,各個國家在審查的時候要求也是不同的,但基本上都是實行這兩個制度:
形式審查制和實質審查制。
形式審查制指的是只審查專利申請書的形式是不是合法,而不是審查該項發明是不是新穎等實質性的要求。
實質審查制指的是不僅要審查申請書的形式,還要看該項發明是否新穎,具不具備先進性和實用性等的實質性的。
必須上面條件都具備,才會授予其專利權。
我國和其他很多國家采用的是實質審查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的申請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例如發明人委托專利申請機構申請專利的,申請人就不是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以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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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可以申請保全嗎
專利權可以申請保全嗎 專利權可以申請保全。
專利權可以申請保全申請人因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專利權保全,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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