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都有什么特征2023,知識產權領域內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1:17:2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都有什么特征2023
知識產權都有什么特征2023
(一)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
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
就此而言,知識產權有別于有別于財產權。
知識產權領域內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么?
一、領域內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么? 知識產權領域內懲罰性賠償規定是存在著重復侵權或者其他類型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具體的情形如下。
1、重復侵權。
對于重復侵權應當屬于“惡意侵犯專用權”,適用懲罰性賠償,一般爭議較少,但問題在于如何定義重復侵權。
重復侵權應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定義。
狹義的重復侵權僅指針對同一權利的再次侵權行為。
廣義的重復侵權則不限于同一權利及同一權利人,而是指對同一類權利的重復侵權行為。
在確定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時,不應限于狹義的重復侵權,廣義的重復侵權同樣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即侵權主體此前存在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劣跡,無論再次侵犯的是否為同一枚商標,是否為同一人的商標,只要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或者關聯商品上,同一侵權主體再次侵犯商標權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均屬于重復侵權。
原因在于,商標的顯著識別特性使得商標權的檢索比其他知識產權容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有過侵權行為的主體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此前的侵權行為理應使得侵權方對此類商品的市場狀況有進一步的了解,有鑒于此前侵權的教訓,善意的市場主體理應主動進行檢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標權。
因此,在相同類似商品的再次侵權,無論是否針對相同商標或相同權利人,在無充分相反的情況下,應被視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進而面對較之以往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
換言之,對重復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意在強化市場主體的商標專用權意識,同時嚴懲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業的情形。
2、侵權者曾與商標權人簽訂過或涉及被侵權商標的許可合同、或產品,在期內,以及或解除后,從事針對該商標侵權行為,應當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
許可使用方、商或經銷商,對被侵權商標十分熟悉,如果其從事侵犯該商標的行為,可以推定不存在過失的可能。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主觀心態應當認定為基于此前在經營中對商標的使用和了解,謀取該商標所蘊含的商業利益,即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邪惡動機”,較之普通故意主觀惡性更強,應認定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
同時需要指出,此類侵權行為在損害后果方面比其他普通主體的商標侵權行為更為嚴重,原因在于此類侵權者此前曾基于合同關系合法使用被侵權商標或銷售過被侵權商標的產品,熟悉商品的銷售渠道和特征,對消費者而言必然更加具有欺騙性,對被侵權商標的市場美譽度貶損更為嚴重。
鑒于此類商標侵權行為侵權主體的主觀惡性較強,對被侵權商標損害較大,應當對該類商標侵權行為適用保護力度更大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本次侵權行為的同時嚇阻類似商標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但并非所有與被侵權商標有關的合同均屬于上述情況。
合同性質應與商標的實際使用緊密關聯,代理注冊或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等合同的簽約方,雖然其對該商標較為熟悉,但因其此前未銷售過標注有該商標的商品,不應認定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而僅為普通商標侵權行為。
同理,僅僅與商標權人就許可合同、代理合同或產品銷售合同進行磋商,但最終未簽訂協議,也不屬于上述“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情形。
二、侵權認定 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標,構成“惡意侵犯商標權”。
此類侵權行為不同于對馳名商標在其他類別商品上的復制、摹仿或翻譯等侵權行為,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以及是否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翻譯,需要進行司法或行政程序上判斷。
但基于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在該商標賴以馳名一類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消費者很難區分的基本相同的商標,一般市場主體均可以判斷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因此,此類侵權行為明顯假借馳名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圖謀不正當的商業利益,主觀惡意明顯,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理應對此類商標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于知識產權這方面的領域保護力度越來越大,知識產權它在大的法律當中有知識產權法來進行規制,而在小的方面有商標權法以及具體的,在侵權發生之后不僅僅需要彌補損失,而且還存在著很多的一些懲罰性賠償措施。
破產案件中知識產權保護初探
在破產案件的審理中,破產企業的往往被忽視,或者在時被遺漏,或者在資產評估中被低評,而這部分無形財產的價值在中往往占有相當的比例。
這種現象不僅造成破產企業財產的隱性流失,也不利于對廣大利益的保護和知識產權的延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一、破產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問題及其原因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的破產案件,有近一半未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即使評估,也是價值明顯偏低或者有估無價。
以破產案件中的評估為例:
市第二晶體管廠的“月亮”牌的資產評估價值為3000元;南京旭東廠“飛波”牌晶體管收音機注冊商標資產價值為2000元,“銀星圖形”收錄機注冊商標資產價值為2000元;南京襪廠“美多”牌注冊商標評估價值為1萬元;南京中興源絲織廠“松鶴”牌云錦注冊商標資產價值為2500元;南京大同被單廠使用在被子、墊套和被套上的“良宵”和“孔雀”兩商標被評估為無價值商標;南京針織內衣暨南京針織集團著名商標“工農兵”也僅被評估為4000元。
顯然,上述評估并不能反映企業商標品牌的真正價值。
有些70、80年代的著名商標竟然有估無價,如破產企業南京縫紉機總廠的“蝴蝶牌”商標,委托評估后并未得出評估價格;江蘇省金陵汽車制配廠數十年來主要生產“金陵牌”活塞、活塞環、活塞銷、氣缸套等汽車發動機配件,該企業破產時商標同樣未作出評估價格。
實務中,一些破產企業在整體拍賣和轉讓中將商標作為零資產處理。
破產企業知識產權不被重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受計劃經濟的長期影響,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懂得企業知識產權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缺乏基本的知識產權;第三,破產企業經營者往往只顧及短期利益和現實利益,致使破產的企業知識產權平時就無人管理;第四,破產清算活動不規范,過低評估或漏評企業知識產權價值。
更重要的是,一些企業急于通過破產實現轉制,特別是政策性破產案件,大多數破產國有企業均由主管部門接受,通過產權交易中心競價轉讓。
二、破產企業知識產權的范圍 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享有所有權以及國有企業被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包括四類:
第一是有形財產,如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等;第二是無形財產,如、、、等;第三是貨幣和有價證券;第四是投資權益,如破產企業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權。
由此可見,破產企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這些知識產權是破產企業的無形財產。
破產宣告前,破產企業已經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權等,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仍然有效的,列入破產財產;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的國有企業經國家授權機關核準而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也應列入破產財產。
對于破產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當從思想上高度重視。
對于破產企業的專利權而言,如果該專利權在企業破產時仍然具有經濟價值,應將其列為破產財產,按一定程序進行評估后轉讓所有權,所得價款作為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商標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時應同樣得到保護。
為使債權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償,應對破產企業的商標權實施轉讓,所得價款作為破產財產進行統一分配。
對于破產企業擁有的較為先進的科技成果和專有技術,應充分考慮利用其技術成果的價值,盡量進行轉讓,這樣一方面可以繼續發揮科技成果和專有技術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經濟價值,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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