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種類簡要介紹有什么?,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措施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1:15:0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的種類簡要介紹有什么?
知識產權的種類簡要介紹有什么?
一、根據國際法的分類 廣義的分類也就是根據國際法的分類,主要是根據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如下8類:
(1)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2)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3)關于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發明的權利。
(4)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
(5)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關于、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記權利。
(7)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由于發現本身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應用,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把它作為知識產權的對象,只是民事權利關系對象,承認和保護其發現者的人身權和獲得物質與精神獎勵的權利,迄今為止,世界所有國家與條約都不承認科學發現的知識客體的地位。
二、根據國內法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對知識產權的規定如下:
第九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
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由以上法條可知,知識產權包括:
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措施有哪些?
1、國際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主要是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
2、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則是先與侵權者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
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查處。
向人民法院起訴。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區別是什么?
一、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區別是什么 1。司法保護具有穩定性,專屬性,效力的終級性,公平優先性及規范性,注重對權利人的賠償等優點,司法保護一般是被動的保護。
2。行政保護具有應變性,可轉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優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復當事人的權利等優點,行政保護一般是主動的保護。
3。司法保護的優點就是行政保護的缺點,行政保護的優點就是司法保護的缺點。
二、司法解釋 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主要通過提起侵權來實現,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的一種,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權利人發現侵權人的時,可以通過向法院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權利證明、訴狀和等來發起訴訟,法院在正式受理后,會向侵權人轉送案件材料并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書面答復。
接下來,法院通常會組織證據交換開庭、正式開庭,以便于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使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判決。
中國的法院分為四級:
基層法院(縣區級)、中級法院(市級)、高級法院(省級)和最高法院(國家級)。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是兩審終審:
當第法院作出判決后,不服判決的一方可以選擇上訴,而法院作出判決后,該二審判決即是本案的終審判決。
對于不同知識產權類型的案件,一審法院的級別也有所不同:
案件和案件案情相對簡單,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一些授權的基層法院均有權審理;對于案件,由于案情相對復雜(需要進行特征比對,往往涉及專業技術知識),只有高級法院、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知識產權法院,其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目前可以跨區)和授權的中級法院有權審理一審的案件。
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情況,一般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相關情況,應當在對知識產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后作出合法的處理,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而造成違法的行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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