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中的概念是什么?,知識產權法侵權判定標準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1:12:0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法中的概念是什么?
知識產權法中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中的概念是什么?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
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
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
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知識產權的發展現狀 1、知識產權的立法現狀 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
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
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
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例如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集體管理條例》等。
可以相信隨著這些新法律法規的出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將得到進一步的健全與完善。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
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后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國際合作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
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例如,目前中國已經開始著手制定和修改法律,積極地為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ly)做準備。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 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
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開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知識產權法侵權判定標準是什么
知識產權侵權處罰標準為: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有關財物、資料;(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4)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志;(5)收繳直接用于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知識產權法保護對象是什么?
一、法保護對象是什么? ? 知識產權法保護對象是知識,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和等權利類型 。
1。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于物質載體。
2。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
二、哪些對象不受保護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例如,用于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
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
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
它們都屬于人們認識的延伸。
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于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訣、心理測驗方法、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過程。
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與條件的自由。
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于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
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
5、動物和植物品種。
但是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知識是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對象,任何人在被認定為是侵權主體之后,若是能夠主動的交代自己的侵權方法,以及侵權的目的,檢察院在該案件時,還有可能會從輕量刑。
不管知識產權被侵犯后造成的后果如何,侵權者都是需要支付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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