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有哪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的時間是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0:54:1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北京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有哪些
北京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有哪些
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關聯法規: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的:
(一)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 (二)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三)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本條所稱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一) 在我國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評獎活動中獲獎的商品;(二)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或者消費者協會認定為名優的商品;(三)為消費者所公認,在相關市場內久負盛名的商品;(四)其他經廣泛宣傳,在相關市場內有較高知名度的商品。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采用偽造或者冒用的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的表示:
(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二)被取消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后繼續使用;(三)使用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與實際所獲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不符;(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許可證號或者監制單位;(五)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品加工地、制造地、生產地(包括農副產品的生長地或者養殖地);(六)偽造商品規格、等級、制作成份及其名稱和含量;(七)偽造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第十二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一、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三、對侵犯知識產權有哪些處罰方式?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有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志;
單位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按什么準則定罪處罰?
的定罪,應當結合犯罪事實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違法分子存在利用當事人的如、、復制當事人的作品、或者竊取商業秘密行為的,都可以按照侵犯知識產權罪來進行認定。
侵犯知識產權罪法定的具體行為方式包括四種:
一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是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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