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專利中,屬于發明專利的是,案件一:蘋果-高通系列發明專利權無效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1 22:47:5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蘋果公司專利中,屬于發明專利的是,案件一:
蘋果-高通系列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蘋果公司專利中,屬于發明專利的是,案件一:
蘋果-高通系列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1)“計算裝置中的活動的卡隱喻”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2)“具有高密度的局部互連結構的電路及其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3)“定位、追蹤和/或找回無線通信設備的裝置和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案情介紹】 請求人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就專利權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通公司)的ZL201310491586.1號(下稱586號專利)、ZL201480013124.1號(下稱124號專利)和ZL200880004304.8號(下稱304號專利)發明專利權分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8年以來蘋果公司針對高通公司的40余件專利權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本系列案件涉及其中的三項專利。
586號專利涉及圖形用戶界面(GUI)的微創新技術,在新業態強調用戶體驗的大背景下,如何通過專利保護微創新是近年來的關注焦點。
586號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已成為多數智能移動終端在GUI交互中的基本功能,其專利權的穩定性對各大智能手機制造廠商均具有重要意義。
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成立五人合議組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最終作出第36696號無效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隨后,福州中院作出禁售iPhone部分系列手機的訴中臨時禁令。
124號專利涉及深亞微米工藝節點中集成電路多層金屬互連結構,是系列無效宣告請求中唯一涉及集成電路制造領域的案件。
在本案的審理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行認定。
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作出第3712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304號專利涉及如何定位、追蹤以及找回無線通信設備的裝置和方法,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370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
【典型意義】 586號專利的審查決定解析了新穎性判斷的單獨對比原則,在回歸GUI的技術本質,準確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對GUI領域在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評判方面具有典型的借鑒意義。
124號專利的審查決定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后續的侵權程序判定得出正確結論奠定了基礎,凸顯了確權程序在專利大保護格局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04號專利的審查決定闡釋了準確把握技術本質,分析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關系,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出發,對現有技術予以全面客觀衡量,進而判斷技術啟示的有無,對創造性的評判具有指導意義。
【十大案件】評析高通和蘋果系列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 闡明焦點問題,厘清審理思路
蘋果公司專利中,屬于發明專利的是,蘋果:
電池正負極材料比例是一種自然現象,不是專利客體
作者:
黃鶯 作為一家全球最賺錢的公司,到底是怎樣的能力,讓蘋果能夠應對如此多的專利索賠? “干掉專利”!或許就是蘋果法則的No。1。
為了干掉專利,蘋果不僅擁有重金聘請律師對專利權人發動一輪又一輪攻擊的能力,還具備影響政策、推動專利法改革的游說能力。
今天這個案例,讓公眾再次見到了蘋果這種為了達成目的,用于挑戰專利法極限的能力。
3月23日,美國加州中部地區法院,在一起RJ Technology v?蘋果案的口頭辯論中,針對被告蘋果提出的駁回動議,也就是針對原告RJ Technology公司的鋰電池專利屬于不可專利的客體,以及沒有充分地提出直接、間接和故意侵權的指控。
經過審理后,James法官最終部分批準、部分駁回該動議。
本案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蘋果對被訴侵權的鋰電池專利所提出的無效理由,認為該專利不屬于專利法規定的客體,其依據就是美國最高院在Alice案的標準。
根據文件記載,涉案專利US7,749,641解決了電池行業內長期以來公認的一個問題:
如何在不損失性能的情況下增加電池的容量。
在發明時,人們認識到提高充電截止電壓確實可以增加電池的容量,但這樣做需要將大量的鋰離子推到陽極,這將導致電池退化并最終損害性能。
在發明之時,4.2V是公認的鋰離子電池的最大截止電壓。
于是,本發明關鍵的獨立權利要求1和5,要求了一個比公認最大截止電壓4.2V更高的電壓。
權利要求1:
一種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蓄電池的容量、平均工作電壓和比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二次鋰離子電池或蓄電池的充電截止電壓大于4.2V但小于5.8V;按充電電壓限制在4.2V時的比容量計算,二次鋰離子電池或蓄電池的正極材料與負極材料的比例為1:
1.0至1:
2.5。
權利要求5:
一種二次鋰離子電池或蓄電池,其特征在于,該二次鋰離子電池或蓄電池具有一個充電截止點電壓大于4.2V但小于5.8V,并且二級鋰離子電池或蓄電池的正極材料與負極材料的比例為1:
1.0至1:
2.5,這是在充電截止電壓設定為4.2V的情況下通過理論容量計算出來的。
在法庭的辯論中,首先對獨立權利要求1是否能代表其余權利要求2-18。
也就是一旦認定獨立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客體,其余權利要求自然就不符合。
蘋果表示具有代表性,但是RJ Technology公司認為沒有一個權利要求能夠代表其它權利要求。
不過,最終,法官與蘋果的觀點相同,在本起案件中以獨立權利要求1為代表。
隨后,法官進一步重審了2014年最高法院在Alice案中確定的專利資格判斷的兩步法。
根據Alice第一步,法院重點關注獨立權利要求1是否披露了所宣稱的二次鋰離子電池充電能力的改進,或者相反,重點關注抽象概念(例如,一般的電池容量)或自然法。
法院得出結論,權利要求1并不只是關注自然法則或抽象概念,而是披露了對二次鋰離子電池充電能力的具體改進。
蘋果公司專利中,屬于發明專利的是,西電捷通VS蘋果:
一起糾紛引發數起訴訟
在我國信息與通信技術(ICT)領域首起標準必要專利維權案中,西電捷通公司二審獲賠910萬元,被業界稱為國內成長型企業憑借標準必要專利“扳倒”國際巨頭的標桿性案例。
此后,該案涉案專利(專利號:
02139508。X)引發的另一起專利糾紛同樣備受關注。
2016年4月,西電捷通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將蘋果公司等三被告起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等行為。
作為回應,2016年5月,蘋果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后,蘋果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150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除無效程序外,蘋果公司還先后以濫用壟斷市場地位、請求法院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等為由,將西電捷通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目前,上述案件均在進一步審理中。
一審維持有效 涉案專利系西電捷通公司于2002年11月提交的一件中國發明專利申請,2005年3月獲得授權。
此后,西電捷通公司針對該技術在美國、日本、韓國和歐洲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提交了專利申請,并先后獲得授權。
在蘋果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西電捷通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蘋果公司稱,被訴審查決定錯誤排除了其在口審辯論終結前提交的用于完善、佐證對比文件真實性和公開日期的公證文書。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2002年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和《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的規定,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ii)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并在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理由的。
根據查明事實,蘋果公司在無效請求之日起一個月之后、口審辯論終結前提交多份公證文書(附件49-52、55、57-74),用于證明其在一個月之內提交的網頁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但這些公證文書均有部分內容未在請求日起一個月內提交,例如證明對比文件公開日期的內容、證明對比文件所刊載的網站權威性的內容等,這些超期提交的內容并不屬于上述《專利審查指南》中所指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證據,因此被訴決定對上述附件中屬于超期提交的部分內容不予接受并無不當。
一審判決確定了請求人在無效程序中提交的超期證據的采信標準,即請求人在無效請求之日起一個月之后提交的用于證明一個月內提交的對比文件公開日期的公證書如果超出期限內證據的證明內容,則不屬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補充證據,應不予接受。
此外,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專利復審委員會證據標準,即以網絡信息證明待證事實的,如果超過舉證期限的“公證書”證據所證明的網絡信息來源不同于期限內證據內容的網絡來源,則該公證書不屬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例外。
比如,蘋果公司在該案中主張附件73用于佐證對比文件20的公開日期,且附件73在第2835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已經認定。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附件73系對從美國因特網檔案室網站下載文章的過程的記載,而對比文件20系從域名為onsiteaustin的網站下載的文章,附件73并非完善對比文件20法定形式的證據。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進一步肯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證據的認定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涉及的第31501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書被評為2017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其典型意義即明確了對網頁證據的公證和認定標準,對同類型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蘋果密集“反擊” 上述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只是蘋果公司“反擊”的其中一案。
蘋果公司還針對西電捷通公司提起了包括濫用壟斷市場地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糾紛等10余起訴訟。
2016年10月,蘋果公司將西電捷通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隨后,西電捷通公司針對該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級別管轄異議,被法院駁回后,又上訴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將西電捷通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轉化為主管異議,在雙方已經放棄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告知雙方去仲裁。
2016年12月,蘋果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西電捷通公司涉嫌濫用賣方壟斷市場支配地位。
對此,2018年7月,西電捷通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針對蘋果公司涉嫌濫用買方市場地位的同案反訴,該反訴被法院駁回不予立案,西電捷通公司就此反訴裁定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
目前,上述兩起案件均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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