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權專利如何變更專利權人,未經授權自己使用專利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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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
1、未授權專利如何變更專利權人
2、未經授權自己使用專利是否侵權
3、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是否侵權,專利侵權如何取證
未授權專利如何變更專利權人
答:
未授予專利的,就沒有專利權,所以不能變更專利權人,只能變更專利申請權人。
《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實用新型和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要構成專利侵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侵犯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就是說,這個專利被依法申請注冊,并且有按時交納專利年費,受專利法保護。
如果這個專利不符合這些情況的,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無效宣告。
如果宣告成立,那么就不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了。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
如果能夠找到跟專利權利人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那么,專利權利人的侵權主張就不會成立,不成立的話被告的人就不同承擔損害賠償了。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也就是利用專利技術去生產了,這接下來可能就會拿去售賣,從而牟利。
要認定有沒有侵犯專利,還在再加上下面的認定:
1、被起訴的侵權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被起訴的侵權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技術特征,也構成侵權; 3、被起訴的侵權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 否則,不構成侵權。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處于申請階段的,可以通過轉讓專利申請權的方式變更專利申請權的所有人。
未經授權自己使用專利是否侵權
答:
使用自己的專利是不需要授權的,所以專利權人使用不構成侵犯。
《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
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是否侵權,專利侵權如何取證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是屬于侵犯的行為,要對專利權人損失進行賠償。
《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專利侵權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和調查取證由于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和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1、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2、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3、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 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
未授權專利如何變更專利權人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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