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無效的程序性規定是什么,專利訴訟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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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
1、專利訴訟無效的程序性規定是什么?
2、專利訴訟程序階段有哪些
3、專利財產權包含哪些方面,專利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專利訴訟無效的程序性規定是什么?
答:
我國《專利法》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
自國務院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宣告專利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專利權無效宣告,是指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定條件的,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的請求。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有如下幾種:
1、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關于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具備專利法第23條關于新穎性的規定;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即專利說明書沒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施或者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5、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6、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對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所作的定義性規定; 7、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就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權; 8、申請人主體不合格。
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中的程序合法性:
1、是否應當通知當事人出席口頭審理而沒有通知; 2、是否應當回避的審查員沒有回避或者沒有參加口審的審查員卻參加了審查決定的作出; 3、當事人出庭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授權是否有瑕疵,雙方當事人對出庭人員有異議而沒有被復審委員會接受等。
被告在行政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是這類行政案件審理的關鍵問題,也是人在訴訟中的代理要點之一。
一般情況下,如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權后,由專利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就會授予專利權,授予專利權后會進行公告,如果任何人對專利授權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宣告專利無效。
專利訴訟程序階段有哪些
1、原告方人的準備工作 :
(1)審核委托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對于行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于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權人通過分析,認為自己實施地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地保護范圍,但是涉嫌侵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實施地技術屬于公開技術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術抗辯。
此外如果涉嫌侵權人是專利產品地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地,涉嫌侵權人不知道該產品屬于侵權產品,并能舉證證明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而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和談判 被控侵權人收到專利權人地函后,一方面積極收集證據,全面研究分析相關地技術問題;另一方面還要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談判,爭取較低地損害賠償數額,或者以自己認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如取得專利權人地實施許可或者交叉許可等。
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權人在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和談判前,所作地收集證據和全面研究分析相關技術問題地工作,對于在協商談判中爭取主動權具有重要意義。
最后,專利侵權案件是只針對專利的權利人的訴訟過程,這其中不包括專利侵權合同的糾紛,二者側重的地方不一樣,專利侵權訴訟是側重專利,而專利是就合同糾紛而言的專利問題。
專利財產權包含哪些方面,專利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
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占權。
指只有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
即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件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征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
權和可以轉讓,《專利法》規定: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可以轉讓。
但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登記,經公告后才生效。
專利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專利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法定程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利。
它是無形財產權的一種,與有形財產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獨占性。
所謂獨占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
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
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
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
各國的專利法對于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
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
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
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么,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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