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有哪幾種,專利異議審查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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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
1、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有哪幾種
2、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有哪些?
3、專利異議審查期限有多長,專利復審的情形
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有哪幾種
答:
(一)普通實施許可。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二)獨家實施許可。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
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有哪些?
答:
許可合同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一)普通實施許可。
(二)獨家實施許可。
專利異議審查期限有多長,專利復審的情形
答:
對專利有異議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期限是3個月,而對專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復審的期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般是三個月。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專利復審的情形
(一)復審請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駁回復審請求,維持原駁回決定。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原駁回決定的情形下,復審請求人不服時,可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起訴的,復審決定隨即生效。
(二)復審請求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決定。
撤銷原駁回決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原駁回決定中適用法律、錯誤; 2、駁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 3、原審查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駁回決定以申請人放棄的申請文本或者不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依據,或者在審查程序中沒有給予申請人針對駁回決定所采用的理由、證據或者認定的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或者駁回決定沒有評價申請人所提交的與駁回理由有關的證據等以致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等各種情形。
(三)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礎上撤銷原駁回決定。
在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下,有關的申請案卷將被送回原審查部門,由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決定繼續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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