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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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
1、專利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解決?
2、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3、專利侵權糾紛采取哪些處置措施
專利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解決?
答:
糾紛是指與未經其許可實施其的人發生的爭議。
這類糾紛較為普遍,處理方式也與其他糾紛不同。
(一)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于平息紛爭,化解矛盾。
《專利法》第57條首先提倡這種解決方式。
但是協商解決不是請求處理或者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一般有協商解決、行政處理、司法解決和訴前臨時措施前提條件。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的,可以直接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2。行政處理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保護的重要途徑。
《專利法》第57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
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
專利管理機關也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但損害賠償屬于典型的民事救濟方式,專利管理機關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不作處理決定。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司法解決 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
當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4。訴前臨時措施 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
《專利法》新增的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上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的措施。
專利權具有無形性,它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為所有人通過占有的方式來保護,它較其他財產權更容易受侵害,因此,對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規制,僅局限于侵權行為開始之時,往往會使權利人陷入被動的局面,一旦受到侵害,可能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而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防衛,則能更為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首先,專利是屬于個人和企業的私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夠隨意使用沒有經過專利所屬的個人和企業授權的專利,如果有他人對專利進行假冒的話,也是屬于侵犯他人的權益,并且很有可能觸犯到。
非法所得收入超過10萬元即可會被收到刑事處罰。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答:
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
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
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
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
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侵犯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專利侵權案件:
(一)侵權行為地 1、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為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1、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經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沒有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銷售行為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因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首先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而且是從專利權人開始知道其專利被侵權之日起才開始計算,對此專利權人應當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的專利保護是我國十分重要的法律的內容之一,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遇到侵犯自己的以及專利權的行為的時候,要注意遵守法定的程序。
專利侵權糾紛采取哪些處置措施
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侵犯產生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未經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
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2、未經人委托或者授權而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4、銷售屬于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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