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申請授權的條件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2-07-18 23:37:55 瀏覽: 次
各國專利法對不同類型的專利創造,規定了不同的授權條件,標準也有所不同。
我國專利授權的判定標準如下:
一、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授權的條件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必須滿足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條件,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創造性的要求又有所不同。
(一)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在產業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專利實質審查中,首先會對實用性進行審查。
實用性的判斷標準:
1、可實施性,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必須達到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可以依照說明書予以實施的程度。
2、可再現性,要求專利技術方案是可被穩定重復實施的。
3、有益性,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技術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或具有能產生積極效果的可能性。
(二)新穎性
1、新穎性與現有技術
專利法上的“現有技術”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2、對是否屬于現有技術的判斷
新穎性審查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確定現有技術的范圍,然后再看現有技術中是否含有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新穎性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斷:
(1)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相比,如果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
(2)單獨對比。判斷新穎性時,應當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內容單獨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項現有技術內容的組合、或者與一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
3、新穎性與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是指在申請日之前,已經有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向國知局提出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三)創造性
1、創造性的概念
對于發明而言,創造性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于實用新型而言,創造性是指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2、創造性的判斷原則
與判斷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同,為判斷創造性進行技術比對時,應將相同或相近領域中一篇或多篇對比文件中記載的多項現有技術的組合作為對比的基礎。
3、創造性的判斷方法
①: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也就是找到比較的對象和參照。
②:找出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區別于現有技術的特征。
③:確定現有技術在整體上是否給出了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只有當這種技術啟示不是顯而易見的,并且是“很難”想到的,才能判斷該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
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的條件
(一) 新穎性
該外觀設計不屬于現有設計,也不存在抵觸申請。
所謂“不屬于現有設計”是指在現有設計中,沒有與之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
“不屬于抵觸申請”是指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二)區別性
指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三)并非由技術功能限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不是技術方案,而是有美感的產品外觀。
(四)非沖突性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合法權利”包括就作品、商標、肖像,以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 等享有的合法權利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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