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錯過優先權期限,還能進入歐洲申請嗎?
專利申請錯過優先權期限,還能進入歐洲申請嗎?樂知網律師為您專業解答。
相關法條依據:
《歐洲專利公約》第87條關于優先權的規定:
(1)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或對該締約國有效而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就同一項發明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在第一次申請提出后的12個月內享有優先權。
(2)根據申請國的法律或者根據包括本公約在內的多邊或雙邊協定,與正規的國內好申請相等的任何申請,都應認為產生優先權。
(3)正規的國內申請,指任何足以確定申請日的申請,無論申請的結果如何。
(4)與以前第一次申請的內容相同,并且在同一國家或對同一國家提出的以后的申請,在確定優先權時,應視為第一次申請,其條件是:在提出以后的申請時,以前的申請已經撤回、放棄或者駁回,而未曾供公眾查閱、未產生過任何權利、也未曾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在這以后,以前的申請不得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5)如果第一次申請系在不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提出時,第一至第四款的規定只有在下列范圍內才應適用:根據行政委員會公布的通告,該國依照雙邊或多邊協定,對于根據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的第一次申請以及對于根據在締約國或對締約國提出的第一次申請,按照與巴黎公約規定相同的條件,授予相同效力的優先權。
《歐洲專利公約》第122條關于寬限,作出了以下規定:
(1)歐洲專利申請人或所有人,盡管極為注意,但未能遵守歐洲專利局所規定的期限,經申請,依本約的規定如果未能遵守期限直接導致了該歐洲專利申請或某一請求的駁回,歐洲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歐洲專利被撤銷、其他任何權利或補正機會的喪失時,應恢復其權利。
(2)請求人應在妨礙遵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的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請求,必須在此階段完成其被疏忽的工作。只有在未遵守的期限屆滿一年后,此請求才能接受。在未交納年費的情況下,第86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應在一年期限內減去。
(3)請求應說明理由并提出作為依據的事實。只有交納了恢復權利費后,請求才視為已被提出。
(4)負責決定被疏忽行為的部門應對此請求作出決定。
(5)本條規定不適用于本條第2款、第61條第3款、第76條第3款、第78條第2款、第79條第2款、第87條第2款及第94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
(6)在自第1款所指的權利喪失到宣布恢復該權利的階段內,在指定的締約國中任何人如真誠地使用或作認真有效的準備使用已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主題的發明的,可以無償地在其企業或為其企業需要繼續使用該發明。
(7)本條不限制任何締約國對本公約規定的且該締約國主管部門應遵循的期限給予寬限的局應考慮締約國一般承認的程序法原則。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
第136條權利恢復
(1)根據公約第122條第1款的針對權利恢復的任何請求應當在未遵守期限原因消失的兩個月內但最遲在未遵守的期限期滿的一年內書面遞交。但是,關于根據公約第87條1款以及第112a條第4款規定的任何期限的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該期限期滿的兩個月內遞交。在繳納規定的費用后,恢復權利要求的請求才被視為遞交。
(2)請求應當陳述其所基于的理由,并且應當說明其所依據的事實。遺漏的行動應當在根據第1款提交請求的有關期限內完成。
(3)恢復權利應當排除關于根據公約第121條繼續處理可用的任何期限以及關于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
(4)主管決定遺漏的行動的部門應當根據恢復權利的請求決定。
根據上述相關法條,錯過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時,兩種途徑進入歐洲的專利申請的恢復請求要求如下:
一、巴黎公約途徑進入
錯過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時,可以通過恢復權利程序恢復優先權,不過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即需要滿足盡到適當注意。
對于究竟什么情況屬于“適當注意”,歐專局有大量的案例法解釋。歐專局專門總結了“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歐專局申訴委員會案例法》2019年7月第9版III-E-5),其電子版與“適當注意”相關的部分請見下面的鏈接: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caselaw/2019/e/clr_iii_e_5.htm
二、PCT途徑進入
錯過12個月優先權期限(但在14個月內),在PCT申請提出時同時要求了恢復優先權,進入歐洲國家階段時,歐專局作為指定局/選定局,根據《專利合作條約》,采用“適當注意”標準。
(1)如果在國際階段受理局采用“適當注意”標準恢復了優先權,則PCT申請進入歐洲階段時不需要提起新的恢復優先權的請求,因為歐專局原則上承認受理局恢復優先權的決定。只有在當歐專局合理懷疑“適當注意”的條件沒有滿足時,歐專局才會發函通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歐專局懷疑的原因,并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就此發表答復意見。(歐專局《審查指南》,F-VI-3.7)。
(2)如果在國際階段受理局采用“非故意”標準恢復了優先權,則申請人需要向作為指定局/選定局的歐專局提起新的恢復優先權的請求,因為受理局采用“非故意”標準恢復優先權的決定對歐專局并沒有約束力(歐專局《審查指南》,F-VI-3.7)。
提起恢復優先權請求的期限是進入歐專局地區階段期限的31個月期限截止日期的一個月內,在有效提起提前處理請求時為歐專局收到提前處理請求日期的一個月內,同時需要向歐專局說明錯過優先權期限的原因,并繳納官費,2020年4月1日起為665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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