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明確動植物專利實踐,2017年7月1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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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一項提議,EPO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修訂相關規定,以排除專門通過生物育種方法獲得的動植物的可專利性。
EPO的提議參考了2016年11月歐盟委員會發出的通知。該通知涉及有關生物技術發明的歐盟指令(第98/44/EC號指令)中的某些條款。
1999年,該指令在EPO的法律框架中執行。該指令排除了生物方法的可專利性,但是沒有清晰指出排除由此方法獲得的動植物的可專利性。然而,歐盟委員會在通知中明確了歐洲立法者的意圖不僅是要排除方法還要排除由此方法獲得的產品。
行政管理委員會采納的EPO的提議與歐洲專利法一致。它非常符合EPO的專利實踐,為歐洲專利系統的用戶提供更清晰、確定的法律規定。
新規定將于2017年7月1日開始生效。2016年11月歐盟委員會發布通知后,通過生物方法獲得的動植物的審查和異議程序被中止。現在,這些案件逐步按照新規定接受審查。(編譯自e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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