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專利行政執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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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美國的專利行政執法制度
美國是實行知識產權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也是目前知識 產權保護制度最為完善的國家,已建立起一整套包括制定法和 普通法在內的較為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雖然,司法保護 是美國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方式,但是行政保護也是其知識產 權保護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且有其獨具特色的保護體 系。
美國的專利申請部門是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 隸屬于商業部。
美國專利與商標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職能非 常有限,就專利行政處理而言,一般僅限于處理發生在專利申 請過程中,當事人對專利與商標局作出的抵觸(interference)爭 議裁決不服的行政爭端,其實質主要是處理行政糾紛,并不處 理知識產權侵權沖突等純民事性質的糾紛。
但除此以外,美國還有其他幾個重要的行政機構可以根據 不同的法律對知識產權進行行政保護,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 FTC )、國際貿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 ITC)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 室(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簡稱:
US- TR)O FTC的主要職權是反不正當競爭,享有調查權、執行權和 提出訴訟權。
而知識產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關系密切,因此FTC在行使反不正當競爭職權時,很有可能會涉及知識產權的 保護,這種保護當然屬于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
ITC在貿易事項 上擁有廣泛的調查職權,特別是就知識產權保護來說,對進口 貿易中發生的與知識產權侵權有關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裁決 是其主要職責之一,這主要體現在《關稅法》“337條款”中。
ITC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上擁有行政調查、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等幾個方面的行政職權,負責處理外來產品對美國知識產權的 侵犯案件和侵權行為,阻止外來知識產權侵權產品進入美國, 從而保護著美國的本土利益。
USTR的職權主要涉及與貿易有關 的知識產權保護事項,負責處理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對美國 知識產權的侵權事宜。
例如,根據“301條款”對外國不正當 貿易行為的控訴作出處理等,其中“特別301條款”就是針對 外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相關市場準入方面的不公正做法的規定。
根據“特別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保護海外知識產權的行政 職權主要表現在確定重點國家、發起調查和進行制裁等方 面。
⑴綜觀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其最大特點是側重于運 用行政權力實現海外和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力地打 擊了美國海外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使得美國在海外的知識產 權獲得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以維護其世界經濟霸主的地位。
事 實上,美國負責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行 政職能極其有限,甚至幾乎沒有行政處理權和行政查處權,以 致我們經常忽略了美國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
但涉及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多個非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職權非常廣泛, 包括行政管理、行政裁決、行政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 內容,且各部門職能分工明確,相關保護措施環環相扣,構成 一個相互聯結的有機整體。
美國對國內和國外知識產權保護適 用不同的機制,在應對互聯網產業全球化貿易的大環境下,很 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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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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