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再頒程序介紹及審查標準
一、概述
由于專利撰寫工作的復雜性和精確性,最終授權的專利證書不可避免會存在缺陷。對于這種情況,美國專利法中規定,專利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中有缺陷導致專利權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施或無效的,可以通過專利再頒程序,經過修改再重新授予專利權。
美國專利的再頒程序是指允許專利權人從專利正式授權日開始,重新申請啟動該申請的審查。
這樣,專利權人可以修改當前授權專利中的錯誤,或擴大或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專利再頒程序是修正授權專利錯誤的一種重要手段。另外,通過再頒申請可以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也是為專利訴訟和許可事務服務的常見策略。
再頒程序只能由專利權人啟動。
二、專利再頒的審查標準
1、由于疏忽、事故或者差錯而導致專利證書有錯誤。
2、該錯誤會導致初始專利完全地或部分地無效或無法實施,如:說明書或附圖中的錯誤使專利無法實施,或由于專利權要求的權利多于他有權要求的。
3、原專利的錯誤不含有故意欺騙意圖,如,錯誤的出現不是有意為了隱藏技術方案的內容。
4、再頒專利中不能夠加入新內容,即再頒專利必須得到原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支持。
5、對于擴大保護范圍的再頒專利,其申請應當在原專利授權日起兩年內提出。
6、對于縮小權利范圍的再頒請求,因為不會影響到公眾利益,所以法定給予充分的時間提出,即可以在專利有效期間的任何時候提出。
三、再頒專利的效力和期限
不同類型的再頒專利法律效力各不相同。
(一)保護范圍不變或縮小的:權利要求效力與原來相同,有效期自原專利授權公告日起算。
(二)保護范圍擴大的:擴大部分的權利要求,如果自原專利授權公告日至再頒專利授權公告日之間,他人實施了該擴大部分的內容,分以下幾種情況:
1、生產制造產品的,可以繼續銷售或使用該產品,不受再頒專利的限制,但是不能繼續制造新產品。
2、再頒專利為方法專利,美國法院可以準許繼續實施在再頒專利獲得前已經實施或已經做好實質準備實施、被再頒專利覆蓋的方法,其范圍和期限以法院認為對于保護再頒專利前已經做出的投資和已經開始的業務是公平的為準。
但不論是何種類型的再頒申請,再頒專利的有效期限始終為原專利期限的剩余部分。
四、再頒專利的優缺點
優點:
再頒程序允許專利權人在不超出原申請范圍的前提下對專利中的各種錯誤進行修改,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再頒程序拓寬或縮窄權利要求、改正說明書和附圖錯誤、修改發明人關系等,審查通過后授予的再頒專利與原始專利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拓寬的權利要求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a)款的規定,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則專利權人可以利用再頒程序向其專利加入特別針對競爭者產品的新的權利要求,起到限制競爭對手的作用。
缺點:
申請再頒程序以后,專利的所有權利要求都會被重新審查,相當于一個新申請,經過重新審查,有可能被駁回。并且,經歷再頒程序的專利申請一旦被授權,原專利權就不復存在。
另外,一旦申請再頒程序,就相當于專利權人變相承認其原來的專利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實施或無效”的情形,這會引起法院和競爭者的注意,使得專利權人在今后的專利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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