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介紹
韓國專利法的大部分規定,也適用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采用與發明專利相同的實質審查制度,僅保護物品或物品組合的形狀或結構,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
除了直接向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外,申請人還可以在任何受理局提交PCT國際申請并指定進入韓國國家階段。
在確定誰先申請時,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都會考慮。
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天提出兩項以上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誰獲得專利權。
不能達成協議或者協商不成的,不授予所有申請人專利權。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無效、撤回、放棄或者最終被駁回的,該申請視為未提交,因此不影響后續申請(上述協商失敗的情況除外)。
自2008年10月1日起,KIPO實行三軌實質性審查制度。
申請人可以選擇三種考試軌道之一:普通考試(默認)、優先考試或延遲考試。
按照一般的審查軌道,除了常規的實質性審查請求之外,不需要提交另一個請求。
按照優先審查軌道,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屬于優先審查對象的,可以給予優先審查。
另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實質審查請求一起提交的,只要在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優先權審查請求,就可以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優先權審查,無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屬于優先權審查對象,都將
啟動優先權審查程序。
根據延遲審核跟蹤,申請人可以請求在指定的審核開始日期之前開始審核。
請求可以在請求實質審查時提交,或者在請求實質審查之日起9個月內提交。
審查的開始日期必須在提出實質性審查請求后的24個月內,并且在申請日起的5年內。
對申請的實質審查將在申請人指定的審查開始日期起3個月內進行。
對于2017年3月1日以后提交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必須在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PCT申請指國際申請日)。
3年內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對于分案申請或轉換申請(指申請類型可以在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之間轉換),實質審查請求必須在母申請或原申請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或者在分案申請或轉換申請申請日起30天內提出,以較晚者為準。
韓國專利申請費是按件收取,而實質審查請求費是與需要審查的權利要求數量成正比的。
因此,申請人在提交實質審查請求之前,可以隨時主動修改和刪除不必要的權利要求,從而降低成本。
1.新穎性韓國實用新型專利采用絕對新穎性標準。
原則上,在申請日(優先權日,如果有的話)之前已經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眾公開的發明和創造是不被授權的。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下列情況下缺乏新穎性:
申請日之前在韓國或國外為公眾所知或公開使用的發明創造;
在申請日之前,在韓國國內或國外出版物上發表的,或通過網絡公開的,可供公眾使用的發明創造。
作為避風港條款,韓國專利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了新穎性寬限期。
即使新穎性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被破壞,但自公布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申請也不喪失新穎性:
(1)權利取得人使該申請屬于《韓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據條約或法律在韓國國內或國外公布或公告的除外);
(2)未經權利人同意,申請屬于韓國專利法第29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但是,如果“他人”單獨創造的相同發明在12個月的寬限期內公開,該公開可能會影響申請的新穎性。
2.創造性如果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根據現有技術輕易地創造出發明,那么該發明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創造性是通過將要求保護的發明與現有技術在目的、組成和效果方面進行比較來確定的。
如果一項實用新型能夠被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非常容易地”(對應于發明專利的“容易性”)獲得,則認為該實用新型缺乏創造性。
也就是說,即使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僅提供了一些有用的價值,也認為是創造性的,這與發明專利需要具有“顯著”效果才能具有創造性是不同的。
實際上,KIPO對于如何將“非常容易”的基準(相對于發明專利的“容易”基準)應用于實用新型專利審查并沒有明確的指導方針,因此審查員不能總是以較低的創造性基準來嚴格判斷所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