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對于申請中技術方案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和主觀性,導致不該被駁回的專利申請被駁回。專利復審程序,正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當申請人認為審查員的駁回理由不正確時,可以啟動專利復審程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案件的駁回理由以及請求人的復審理由進行審查后,經過一輪聽證,做出復審決定,維持駁回決定,或者撤銷駁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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