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程序的審查流程
對于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駁回決定所提出的復審請求,其審查流程包括形式審查、前置審查、合議審查和復審決定四個階段。
(1)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人提交的復審請求書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請求復審的客體、復審請求的期限、復審請求人的資格、復審的費用、復審的理由、復審請求書的格式和內容以及必要時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等。
如果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復審請求的時間超出了法定的三個月期限,或者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則該復審請求將不予受理。
如果在上述允許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內提出了復審請求,但未繳納或繳足復審費的,則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如果復審請求書不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或者復審請求人未包括該項被駁回專利申請的全部申請人,則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補正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或陳述意見,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兩次補正后仍存在同樣缺陷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有關專利代理事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而新委托或另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提出復審請求的,如果未提交委托書,或者雖然提交了委托書但未寫明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也應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補正通知書指定的一個月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的,則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但是,對于專利申請人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組織,其在復審請求時另行委托代理機構的,期滿未補正,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仍不合格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復審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一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未指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復審程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機構有多個的,以署名在先的為收件人;署名無先后,即同日分別委托的,則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內指定的,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則該復審請求被受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此時將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與此同時,復審請求審查流程進入了前置審查。
(2)前置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叫作前置審查。按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節的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通常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后一個月內完成,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請求時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審查時應當首先審查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符合規定的,以修改文本為基礎進行前置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堅持駁回決定,并詳細說明修改不符合規定的意見。
復審請求人提交新證據或陳述新理由的,前置審查時應當對該證據或理由進行審查。
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不得補充駁回理由和證據,但下列三種情況除外:
(i)為駁回決定和前置審查意見中主張的公知常識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ii)認為審查文本中存在駁回決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過申請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的,應當在前置審查意見中指出該缺陷。
(iii)認為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發現審查文本中還存在其他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者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前置審查意見分為三種類型:
(i)復審請求成立,同意撤銷駁回決定;
(ii)復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請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iii)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駁回決定被撤銷,堅持駁回決定;
原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屬于前兩種情況,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再成立合議組進行合議審查,根據前置審查意見直接作出撤銷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對于原審查部門堅持駁回決定的情況,專利復審委員會通常將成立合議組進行合議審查,而對其中比較簡單的案件可能采用獨任審查方式進行。
(3)合議審查
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復審請求書、申請案卷和原審查部門的前置審查意見進行全面的研究。
合議審查中,合議組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但是,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發現審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過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駁回決定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則可以對與之相關的理由及其證據進行審查,并且經審查認定后,應當依據該理由及其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此外,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可以引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通常復審程序的合議審查以書面方式進行,但是也可以以口頭審理的方式或者書面審理與口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合議審查時,合議組對復審請求書、申請案卷和前置審查意見書全面研究后,如果認為原駁回決定不正確,或者認為復審請求時新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已消除了原駁回決定中駁回理由所指出的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缺陷,則可以不發出復審通知書而直接作出撤銷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相反,如果復審請求屬于下述四種情況,則合議組應當發出復審通知書或者通過發出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后進行口頭審理:
①復審決定將維持駁回決定。
②需要復審請求人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定修改申請文件,才有可能撤銷駁回決定。
③需要復審請求人進一步提供證據或者對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④需要引入駁回決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
針對復審通知書,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受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書面答復,期滿未答復的,復審請求視為撤回。復審請求人提交無具體答復內容的意見書的,視為對復審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無反對意見。
對于口頭審理,除了合議組根據案情需要確定進行口頭審理外,復審請求人也可以向合議組提出口頭審理的請求,并具體說明理由。復審請求人提出口頭審理請求可以依據的理由是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或陳述理由或者需要實物演示。合議組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同意口頭審理的,將發出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
針對合議組發出的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復審請求人應當參加口頭審理,或者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書面答復;如果通知書已指出該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復審請求人未參加口頭審理且期滿未進行書面答復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復審請求人除了在提出復審請求時可以修改申請文件外,還可以在答復復審通知書(包括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或者參加口頭審理時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所作修改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圍)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的規定。下列修改通常認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①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相對于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擴大了保護范圍;
②將與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缺乏單一性的技術方案作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
③改變權利要求的類型或者增加權利要求;
④針對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進行修改(但修改明顯文字錯誤或者修改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4)復審決定
合議組經過上述工作,在澄清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表決作出復審決定。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節規定復審決定分為三種:
(i)復審請求成立,撤銷駁回決定;
(ii) 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iii) 復審請求不成立,維持原駁回決定;
屬于前兩種情況時,將原專利申請發回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程序。原審查部門應當執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與復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
復審決定由主審員根據合議組的表決結果撰寫,經合議組全體成員簽章、必要時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后,以專利復審委員會名義送交復審請求人。對于復審決定所涉及的專利申請已公開的情況,專利復審委員會將予以公開出版。對于這些應當公開出版的、結論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復審請求人不服向法院起訴并受理的,在法院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后,復審決定與法院判決書一起公開出版。決書一起公開出版。
(5)復審程序的終止與起訴
復審程序中出現下述四種情況時,復審程序終止。
(i)復審請求人主動撤回其復審請求或上述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復審請求之后到作出復審決定之前,可以隨時主動撤回復審請求。一旦復審請求人撤回復審請求,該復審程序終止。
此外,復審請求人在合議審查階段收到復審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以答復的,或者復審請求人收到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且該通知書已指出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但復審請求人既未參加口頭審理,又未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針對通知書指出缺陷進行書面答復的,則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從而該復審程序終止。
(ii)復審決定的結論為駁回復審請求而復審請求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審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后,復審請求人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復審程序終止。
(iii)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生效。
人民法院對復審請求人不服復審決定依法進行的起訴所作出的判決已生效(其中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決定的,則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完成該復審程序的全部工作后),該復審程序終止。
復審請求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則該復審程序中止,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后,一審訴訟程序結束。若判決結果為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依法上訴,則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恢復復審程序,此時若根據法院的判決重新作出有利于復審請求人的復審決定后,復審程序終止;若判決結果為維持復審決定且復審請求人未依法提起上訴,則復審程序隨之終止。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的,待二審判決生效后(其中判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決定的,則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依照二審判決作出復審決定后),復審程序隨之終止。
(6)復審請求審查流程圖
為幫助專利代理人和申請人更全面、更清楚地了解復審程序,下面采用方框圖的方式簡要說明復審程序的審查流程,其中的粗框為專利代理人或復審請求人應當進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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