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被駁回了怎么辦?專利駁回復審流程介紹
適合專利申請復審的案件:
(1)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時,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經陳述意見、修改或者兩次補正仍未消除缺陷的,作出駁回決定。
(2)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陳述意見并進行修改后缺陷仍未消除的,作出駁回決定。
專利申請駁回復審時間:
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復審請求。
如果錯過時間,仍可在截止日期起兩個月內辦理恢復手續,但需要額外支付恢復費。
專利駁回復審能否成功,取決于復審方法:
(1)駁回決定中指出的缺陷都可以通過修改申請文件來克服,但要遵循的原則是修改不得超出原公開的范圍。
(2)通過提供證據(文獻或實物),可以證明駁回決定對技術方案和效果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公開充分。
(3)通過推理分析,說明駁回決定在技術和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或者推理分析過程和結論存在問題。
專利駁回復審的流程:
(1)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
經形式審查后,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向請求人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認為該請求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請求人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
(2)形式審查合格后,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受理的復審請求移交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3)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4)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或者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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