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卑斯棒棒糖外包裝專利介紹,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認定及侵權行為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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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 阿爾卑斯棒棒糖外包裝專利介紹,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認定及侵權行為構成
棒棒糖包裝紙(阿爾卑斯冰淇淋形)
授權公告號:
CN301132469
授權公告日:
2010.02.10
專利申請號:
200930009952X
專利申請日:
2009.04.09
專利權人:
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地址:
意大利雷內特市
設計人:
馬里奧·沃皮
分類號:
05-06
司法實踐中,認定知名商品一直是頗具挑戰性的難題之一。
而知名商品的認定,也經歷了從主觀標準到客觀標準的演變。《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確定了“仿冒即可反向推定知名”的主觀標準。該標準具備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一般而言,市場主體的逐利性是驅使其實施仿冒行為的終極動因,但在邏輯上則缺乏周延性,無法排除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雖被仿冒,但該商品的確不屬于知名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知名商品的認定開始向客觀標準轉變,主要考慮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
商譽的積累需要循序漸進,商品知名度提升的過程也并非一蹴而就。例如,在兩類商品均具備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判斷哪一種商品知名在先往往并不直觀。同樣,當兩類商品知名的地域范圍出現截然不同、重疊交叉、完全重合等情形時,知名度的考量也會更加復雜。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混淆性近似,實踐中,應首先比對雙方的包裝裝潢,確定兩者是否相同或近似,在此基礎上,判斷是否構成混淆。
這里的比對主要從整體印象和主要部分入手,依據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后,是否具備高度的混淆可能性加以判斷。
界定一般消費者不宜一概采用籠統的標準,針對具備固定消費群體的特定商品,一般消費者的概念可以作相應的細化。盡管這樣的細化無法全然排斥主觀性,但此種主觀性可以通過引入一些具體因素加以限縮。
棒棒糖商品所針對的目標消費群體主要是青少年,他們更愿意根據獨特的商品包裝、醒目的圖案、色彩來選購商品。且青少年注意力、分辨力相對更低,對棒棒糖的品牌選擇給予的注意力更少,更容易因為包裝整體的近似性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以為兩者屬于同一廠家的系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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