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工作面臨的挑戰有哪些?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我國專利工作面臨的挑戰
由于各國關稅壁壘的逐漸拆除和世界統一市場的還漸形成,專利保護日益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各國紛紛加強各自的專利保護制度。
在這樣的國際環境中,國際間綜合國力的增強便日益突出地表現為激勵和保護以專利代表的創新、發明,提高整體的創新能力。
這就是發達國家在高技術領域取得新技術成果后千方百計不失時機地謀取專利權,并對某一技術領域形成強大的專利保護網絡的用意所在。
(一) TRIPs將對我國科技進步和技術引進的影響:
第一,我國企業外部競爭壓力加大,促進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
第一,我國企業外部競爭壓力加大,促進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
在國際市場環境下,我國企業將直接感受外部競爭的壓力,從而加速其民族意識的覺醒。
要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就必須增強自身的技術抗爭能力。
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能夠激發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研究與開發投資,推動科學技術的進步。
第二,將促使發達國家向我國實施技術轉讓。
就發達國家而言,它們存在著拓展市場,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的欲望。
由于知識更新的速度越來越快,西方多數巨型企業如果仍要保持技術的龍頭地位,就必須繼續對原有的技術進行改造,這就需要很大的研發投入。
在某些領域,賣產品確實比轉讓技術更賺錢,可是這樣不能帶來持續的發展。
公司通過技術轉讓能獲得更多的研發費用,開發出更高層次的技術,以長期技術領先的地位。
第三, TRIPs對強制許可、濫用知識產權的限制性規定,尤其是對許可證貿易中的反競爭行為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包括我國企業在內的整體發展。
利用這些規定,我國企業完全可以有效地遏制國外技術供應者的不當行為,維持發明者與使用者、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均勢。
第四,我國企業將步入新的國際市場競爭平臺,傳統的“超國民待遇”將被破除。
由于科學技術的供應源主要來自西方發達國家,如果在全球范圍內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勢必會加強跨國公司在技術供應方面的自然壟斷地位,這種技術的獨占將自然而然地轉化為市場的壟斷權。
在此情形下,技術的轉移將會出現更多限制性的商業做法,迫使我國企業不得不付出更為高昂的成本以獲取外國的先進技術,從而失去價格上的競爭優勢。
如對于具有高附加值的技術產品,特別是包括對國計民生具有戰略性價值的高新技術產品,如集成電路,西方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轉讓,相對于他們的領先程度,步伐相對會放慢。
此外,加入WTO以后,如前所述的某些長期以來以仿制為主的部門將面臨嚴峻的挑戰。
加入WTO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會切斷國內一些行業利用“反向工程”,依靠國外現成產品來獲得技術胚胎的渠道,迫使這些行業放棄原有的仿制發展模式,自行開發具有獨立知識產權的產品,從而使產品的技術壁壘升高,使技術單元向大的方向演化。
可見,加人WTO后,會影響我國高技術產業的技術特性、社會分工及高技術產業的政策和法律,使我國高技術產業的技術單元演化生成新的特點,不同產業會出現技術單元細化的趨勢,小技術單元企業的會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二)應對WTO專利爭端的解決:
諸如《美國貿易法》“特別301條款”或類似國內規定,存在運用單邊措施的可能性。
諸如《美國貿易法》“特別301條款”或類似國內規定,存在運用單邊措施的可能性。
而各成員依照WTO規則尊重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意愿可能會被減弱。
美國仍可自由采取違反WTO的措施,對出口美國的產品進行報復。
面對無論是經濟力量還是技術力量都十分強大的西方發達國家,加入WTO后的我國企業在遵守WTO原則的前提下,該如何發展自己的獨立技術或具有利潤或附加值的技術?就我國企業而言,當然也包括政府,應該考慮知識產權的歷史發展和人類進步的需要。
既要保護知識產權,又不能讓知識產權變成完全壟斷或壟斷利潤,阻礙公眾享受人類社會的技術進步,或者阻礙新的發明創造。
我國作為后起的發展中國家,如果簡單機械地照搬WTO的規定來保護知識產權,而不是以增進人類福祉為目的促進技術、知識的傳播和普及,那么,人類社會就不能共享已有的發明成果,其最后結果有可能導致形成少數人或少數國家對科技進步和文明發展的壟斷。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沖擊:
1.融人專利的標準帶來的沖擊。
1.融人專利的標準帶來的沖擊。
近年來,國際上出現了一個新動向,即把專利融人到技術標準中以形成新的技術壁壘,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都力求將專利變為標準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標準化成了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體現形式。
因為誰掌握了標準的制定權,誰的技術成為標準,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
據統計,我國有近一半的出口企業遭遇過國外的技術壁壘,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壁壘使我國出口額每年損失約500億美元。
目前,跨國公司在高清晰度彩電、移動通信、DVD等重要領域都擁有以核心專利技術為基礎的行業標準,形成了技術壁壘,國內企業今后想在這些領域有所作為將付出極大的代價。
更為甚者,近年來為保持角逐美國和世界市場的競爭優勢,美國企業界不斷要求美國政府強化對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力度和范圍,也為保護國內企業利益,對計算機軟件、基因技術實施了專利保護政策,還實行一些特殊甚至對外國發明人不公平的制度。
2.TBT對我國及我國進出口貿易產生巨大沖擊。
TBT已成為阻礙我國出口貿易發展的首要非關稅壁壘。
居出口額第一位的機電類產品,受發達國家在噪聲污染、電磁污染、節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術限制。
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紡織、服裝、輕工等傳統出口商品繼配額、許可證、原產地限制之后,受到來自發達國家技術法規、環保法規、合格認定的嚴懲遏制,僅紡織品每年就有近30億美元受到影響。
種類繁多的動植物檢驗檢疫程序、生態法規和國際公約,以及最近各國要求對轉基因產品進行標識的規定,均對我國擴大農產品出口形成障礙。
發達國家搶先制定的高新技術標準和規范,已成為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運用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現代化貿易方式難以逾越的門檻。
國外設置的TBT對我國出口直接與間接的影響超過450億美元,占年出口總額的25%以上。
對進口貿易的技術性保護措施也難以適應現實要求。
一方面部分技術性保護措施已不符合世界貿易有關原則;另一方面現有技術性保護措施尚不完善,部分國外產品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與健康,沖擊國內幼稚產業,破壞生態環境,影響了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及我國對TBT的研究與應用大多還處在被動應付水平,政府有關部門尚未建立起統一協調工作機制,缺乏為企業提供各國TBT相關信息的咨詢機構,不能適應我國入世后形勢發展需要。
打破發達國家設置的TBT,優化出口商品結構,促進外貿出口,加強和完善技術性保護措施,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本國市場和生態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立我國及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已成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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