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平臺對侵害專利權行為的審核要求較低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電子商務平臺對侵害專利權行為的審核要求較低
案情:
2004年3月31日,案外人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朔尚源)向國知局申請名稱為“移動閃存盤(2)”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4年11月1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430006471.0。
2004年3月31日,案外人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朔尚源)向國知局申請名稱為“移動閃存盤(2)”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4年11月1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430006471.0。
2008年7月23日,上述專利權發生轉移,專利權人變更為本案兩原告楊某與劉某。
2013年1月21日,兩個原告發現被告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運營的網站www.tmall.com上存在一家名叫“Kdata休某專賣店”的店鋪,該店鋪售有與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基本相同的移動閃存盤(即U盤)“永恒經典旋轉式優盤U盤8G”等商品。
店鋪的經營者系被告上海休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休某電子公司)。
休某電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電子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工業產品設計(除特種設備),電子數碼產品、音響設備等。
2013年5月15日,兩個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兩個被告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萬元。
原告劉某、楊某訴稱:
被告休某電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天某公司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為休某電子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且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故與休某電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休某電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天某公司辯稱:
其為涉案信息發布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僅提供技術服務而不參與交易,故其不是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許諾銷售和制造商;
即便被告休某電子公司的行為侵犯原告的涉案專利權,被告天某公司與休某電子公司沒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表示,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兩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明顯偏高。
訴訟中,被告天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3)浙杭錢證內字第1218號公證書,以證明其在收到訴狀后檢查了涉訴網店,目前在休某電子公司的網店內已無被控侵權產品的相關信息。
原告經核實認為涉訴網店內還存在被控侵權產品,故天某公司存在惡意侵權。
審理:
兩原告系“移動閃存盤 ”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項專利權目前仍處于有效狀態,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經比對,被告休某電子公司在被告天某公司網站上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近似,已經落入了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屬于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
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告制造了侵權產品,否則不能僅以無合法來源認定被告為該侵權產品的制造者。
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無外包裝,產品上亦無任何生產廠商的信息,而被告休某電子公司的經營范圍并無電子數碼產品的制造,故依現有證據尚難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系由被告休某電子公司制造,法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被告休某電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許諾銷售、銷售侵犯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且未能提供該產品的合法來源,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問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或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獲利,而本案又無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故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酌情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為10000元:
評析: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該條款的適用,司法實踐中法院還是會賦予電商平臺一定范圍內的審查權,由電商平臺自行決定是否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
有觀點認為,電商平臺實際上行使了相當大的“準司法權”“準執法權”、甚至“準立法權”。
如果電商平臺本著不負責任的態度,機械、盲目、片面地套用“通知—刪除—轉通知—恢復”程序,可能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平臺內經營者造成嚴重后果,并引發經營混亂。
從事實上看,對于形形色色的通知和反通知(不侵權聲明),電商平臺不可能不進行審查,也不可能不作出自己的判斷。
從法理上講,根據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的原理,電商平臺不是也不可能僅僅是“信使”。
不過,對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和“過錯注意義務”,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有所調整。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
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接到權利人的通知,電子商務平臺就“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否則,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該條款中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有觀點認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自動信息系統收到知識產權的通知后,僅須通過系統進行形式審查,無須對通知內容進行法律上的判斷,也無須對通知指控內容進行調查,就應當及時根據通知要求,對平臺內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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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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