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北京市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隨著知識產權戰的日益激烈,知識產權的侵權風險和應對策略分析成為一個復雜的工作,北京市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不僅是司法工作者進行專利侵權判定的指南,也是知識產權工作者的標準。
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侵權風險評估和應對策略分析應該是貫穿一個新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的。在研發前要避免踏入他人專利權的“雷區”和避免重復開發,研發中及時根據存量有效專利的情況調整研發方向,即使自身獲得專利授權且產品上市也不可掉以輕心,繼續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專利侵權訴訟并緊盯市場,防止競爭對手侵犯自己的專利權。
北京市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的核心原則
在運用該指南之前,要深刻理解“公平原則”、“專利權有效原則”、“折衷原則”等該指南中通過專條描述的判定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該原則不僅單獨作為第35條得到闡釋,而且可以說貫穿始終,在多條中得到進一步體現,并且與禁止反悔原則、折衷原則呈現千絲萬縷的聯系。 例如,該指南第24條指出,寫入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第25條指出主題名稱中所包含的應用領域、用途或者結構等技術內容對權利要求均具有限定作用,第20條指出,不論方法權利要求是否明確限定了步驟的先后順序,在侵權判定中都要考慮方法權利要求中是否步驟的先后順序,第103條就侵犯方法專利權指出,“權利要求記載的專利方法技術方案的每一個步驟均被實現”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指南解決了長期以來懸而未決且爭議頗多的關于改劣發明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并徹底摒棄了“多余指定原則”這一概念。關于改劣發明,該指南第129條指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征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征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征,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征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可以認定為不相同也不等同”,從而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筆者認為該條款不僅與全面覆蓋原則相呼應,使得整個指南在精神上一以貫之,而且可以有助于維護專利權的穩定性和公信力。
關于多余指定原則,是指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區分為必要技術特征和非必要技術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況下,僅以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保護范圍。這一原則是我國在專利制度尚不成熟,缺乏有經驗的專利代理人的情況下誕生的,其隨著我國專利代理的不斷發展當然應走下舞臺。
該指南中以全面覆蓋原則為首的各侵權判定原則是專利工作者進行一切侵權風險分析的基礎,在理解這些原則并通過檢索所得到與企業所欲開放的產品最接近的現存有效專利之后,方可進入基于該指南進行侵權風險分析和應對策略制定的階段。
靈活運用條款,合理規避侵權風險
在談相對于現有技術取得顯著創新之前,至少先要保證不落入其他現存有效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此基礎上才能繼續談如何創新。
(1)分析能否通過技術領域、用途等方面的不同從根本上快速規避侵權可能性
指南第25條規定“主題名稱中所包含的應用領域、用途或者結構等技術內容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產生影響的,則該技術內容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指南第24條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的,該技術特征對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是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不屬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等的技術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藝、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組分、配比)等”。
指南第60條“對于發明權利要求中的非發明點技術特征、修改形成的技術特征或者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修改時明知或足以預見到存在替代性技術特征而未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侵權判定中,權利人以構成等同特征為由主張將該替代性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不予支持”
(2)看能否基于“公平原則”規避侵權風險
指南第2條就兼顧專利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做出了規定,指出“下列情形屬于不應納入保護范圍的內容:(1)專利所要克服的技術缺陷的技術方案;(2)整體上屬于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第59條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屬于說明書中明確排除的技術方案,或者屬于背景技術中的技術方案,權利人主張構成等同侵權的,不予支持”。
(3)看能否通過改變方法步驟的順序規避侵權
指南第20條規定“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有明確限定的,步驟本身以及步驟之間的順序均應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沒有明確限定的,不應以此為由,不考慮步驟順序對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應當結合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以及專利審查檔案,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
(4)看能否通過省略或替換某些步驟規避侵權風險
基于全面覆蓋原則,該指南第103條指出“使用專利方法,是指權利要求記載的專利方法技術方案的每一個步驟均被實現”,第111條指出“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指將原材料、物品按照方法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步驟特征進行處理加工”,第129條指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征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征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征,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征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5)看能否通過產品制備方法的不同規避侵權風險
該指南21條明確了“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對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專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99條指出“以下行為應當認定為制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行為:(1)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產品的行為,但以方法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除外”。
(6)看能否基于“捐獻原則”規避侵權風險
指南第40條體現了“捐獻原則”的精神,“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了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的,仍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專利文件明確排除該技術特征的除外”。
(7)看能否基于“禁止反悔原則”規避專利侵權風險
該指南第60條指出,“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修改時明知或足以預見到存在替代性技術特征而未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侵權判定中,權利人以構成等同特征為由主張將該替代性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不予支持”。
專利權在手,侵權風險不可輕視
即使企業實現了對現有技術的革新并就此獲得了專利權,仍然需要警惕因實施自己的專利權導致對他人在先權利的侵權可能性,而這一點恰恰極容易被忽略。
第99條所指出,對于未采用制備方法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即使“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產品的行為”或者“將部件組裝成專利產品的行為”也會構成對產品專利權的侵犯;第43條指出,實施“從屬專利”,即“在包含了在先產品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在原有產品專利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發現了原來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以及“在原有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都構成“落入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屬于相同侵權的范疇。
小結
申請人認為,在實際應用中,上述條款并不是割裂開來使用的,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因地制宜地綜合利用。
北京市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不僅是司法工作人員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法寶,也是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中進行專利侵權風險分析及制定應對策略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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