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了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需要承擔責任嗎?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根據社會分工的不同,市場主體除制造方外,還存在大量只負責銷售、不負責制造的銷售商,如果僅僅限定在非專利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的制造行為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則銷售者就會逃脫法律責任,因此,銷售標注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行為,同樣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但是,基于合理性的考慮,如果銷售者所銷售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記系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標注,那么即便該專利權終止后,銷售者繼續銷售該產品也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同時,為了減少不知情銷售者的責任,《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該款雖然對該種行為免除了罰款的處罰,但該行為仍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需承擔除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