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專利和諾貝爾獎:發現的歸諾貝爾獎,發明的歸專利申請

在諾貝爾(Alfred Nobel,1833-1896)逝世5年后,第一屆諾貝爾獎1901年頒發,五個獎項分別為 物理學獎、化學獎、醫學獎、文學獎、和平獎,到1969年設立第六個獎項 經濟學獎。
翻閱近十年諾貝爾物理獎、化學獎和醫學獎的頒獎詞,discovery是最常用的詞,醫學獎中均使用的discovery。
1、醫學獎的頒獎詞全部是使用discovery(發現),屠呦呦也是發現了青蒿素能有效治療瘧疾而無關青蒿素制備方法專利。
2、今年的諾貝爾化學獎,華裔張鋒未獲獎卻上了熱門,其贏了專利權,但他只是在發現上發明。
3、發明大王愛迪生獲得過一次提名,那是與同事兼對手特斯拉共同獲得提名,兩人的交集是直流電和交流電,顯然不是因為發明了電燈泡。
4、獲得諾貝爾物理獎的還有 倫琴的射線、洛倫茲的變換、湯姆遜的電子、李普曼的干涉、愛因斯坦的光電效應等。
美國《專利法》的第101條專利保護客體條款同時出現discovery、invention和improvement,也就是說美國《專利法》保護客體是包括discovery、invention和improvement的,關鍵是滿足是new和useful。
我國《專利法》的不授予專利權客體:科學發現。
發明屬于專利保護客體,這個在全球都基本如此,但發現則可能不屬于專利保護客體。
諾貝爾獎和專利,在物理、化學和醫學是能共生的,甚至在經濟獎也能共生,他們的共生是既獲專利權也獲諾貝爾獎。
2002年的諾貝爾化學獎,獲獎的田中耕一將其發明的分析儀器和分析方法一起申請了專利,該專利的相關產品為公司創造了相當于超過1億人民幣的利潤,在其獲得諾貝爾獎之前僅獲得1萬1千日元的獎勵(相當于當時的人民幣700元左右)。
2010年諾貝爾化學獎,美國的理查德·F·赫克、日本的根岸英一和鈴木章以分別研究“有機物合成過程中鈀催化交叉偶聯”所獲成果獲獎。根岸英一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所獲研究成果,他不持有技術專利,原因是希望更多人能夠更為自由地利用科學家所取得的成果。”
2012年諾貝爾醫學獎,由日本的山中伸彌與英國的約翰·戈登憑借“體細胞逆分化為誘導多能干細胞”一同獲得。在該成果的基礎上,2006年12月,日本京都大學以山中伸彌作為發明人,在我國提交了一件名為“核重新編程因子”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14年2月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ZL200680048227.7)。
2015年的諾貝爾醫學獎,中國人屠呦呦獲獎,頒獎詞是發現了一種治療瘧疾的新方法,具體是利用青蒿素治療瘧疾,但青蒿素提取方法的專利權屬于瑞士的諾華制藥,為諾華制藥帶來了巨額收入。
2020年諾貝爾化學獎,獲獎的Jennifer Doudna在2012年5月25日申請了該“基因剪刀”基礎性專利,而在2012月7月25日,就職于博德研究所的華人科學家張鋒也申請了相關的專利,由于涉及專利布局和后期實施,雙方發生了專利糾紛。
從發現到發明是有一個奇點的,這個奇點就是有用(useful),因為發明比發現更貼近經濟利益,而且這個奇點影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