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國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本文為外國律師總結的與中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許可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對于中方也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一、風險
1、登記備案要求
應當在技術許可合同生效后60天內向中國商務部提交技術進出口登記申請,否則,可能會影響后續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在中國,技術進口或出口都需要進行合同登記管理。要求進口或出口技術轉讓合同在生效后60天內向中國商務部備案,備案部門頒發進口合同登記證。對于武器制造等敏感技術,進出口可能被禁止或限制。
申請人憑技術進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2、對技術改進的限制無效
中國法律禁止外國許可方禁止或限制中國被許可方進一步改進許可技術,因為此類限制可能被視為非法壟斷技術和/或阻礙未來創新。任何此類合同限制都可能在中國無效和不可執行。
3、對技術改進的所有權
默認情況是,中方被許可方對改進的原始所有權將歸中方被許可方所有。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中方被許可方應將其原始所有權轉讓給外國許可方,但合同必須包括對于改進的權屬應公平合理地分配。
4、對技術改進的回饋授權
與轉讓任何改進類似,一項普遍采用的允許外國許可方使用中國被許可方改進的技術的授權條款不能免費,必須單獨考慮和補償。
因此,相互交流改進技術的條款要求一方無償向另一方提供改進技術,或者在非互惠基礎上將權利轉讓給他方,或者不經考慮而共享這些改進技術,這些條款可能被視為無效和不可執行。
5、許可方(或轉讓方)放棄責任
中國法律禁止外國許可方免除與許可技術有關的責任。如果被許可方在使用許可技術時侵犯第三方權利,許可方應承擔與此類侵權有關的所有責任。
二、應對策略
下面我們列出一些措施來應對上述風險:
1、關于改進的所有權
外國公司必須仔細考慮他們應該為中國帶來哪些技術,以及中國法律允許進口哪些技術。重要的是要考慮技術轉讓的形式,并咨詢經驗豐富的本地顧問,他們可以探索有效的方法來構建許可協議的條款,以便最合適地解決改進的開發,所有權和使用問題。
2、對技術改進的回饋授權
不幸的是,中國法律沒有定義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當考慮的內容。最終,它將歸結為雙方之間的談判,以便構建公平合理的交易。再次,獲得當地顧問的建議從根本上講是重要的。
要考慮的一種方法是,在適當情況下以優先購買權進行許可改進。在這種情況下,許可方應要求被許可方定期報告/披露其研發情況以及基于許可技術和專門知識的潛在改進。許可方隨后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希望獲得許可以及準備支付多少費用。
3、在許可方(或轉讓人)上放棄責任
一種方法是,如果第三方索賠導致損失,雙方根據商定的百分比或許可方對任何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上限分攤各自的責任。
此外,雙方可以包括一項“聲明”條款,聲明如果被許可方知道或應該知道被許可產品或技術在簽署許可協議時侵犯或可能侵犯第三方權利,但仍繼續簽署協議,許可方免于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另一種通用方法是在商業上可行的范圍內,增加前期許可費,以涵蓋中國被許可方造成的侵權或損失風險。
最后,如果由于被許可方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而發生第三方侵權,也可以插入一項條款,免除許可方的任何相關責任。
三、需要注意的一般性問題
保護外國當事人機密信息的最有效方法是不許可或轉讓超敏感信息和專有技術(如果可能)。然而,實際上,這可能很難實現,因為絕大多數中國方面尋求與外國同行合作,以獲得寶貴的外國技術和專門知識。
總結:
*按照中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外國公司與中方簽訂技術轉讓或者許可協議時,應該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應當在技術許可合同生效前60天內向中國商務部提交技術進出口申請,否則,可能會影響后續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不得限制對技術進行改進;
*約定對技術改進成果的權屬,否則,中方作為被許可方默認擁有改進技術的權屬;
*約定對改進技術的回饋授權(grant-back license),否則,中方可以將改進的技術再有償許可給外國公司;
*中國規定,對于技術進口協議,如果進口的技術侵犯第三人的權益時,由許可人承擔責任,所以,侵權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雙方按比例承擔責任;
*約定保密條款;
*在中國反向工程是合法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禁止反向工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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