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5-18 10:22:21 瀏覽: 次
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積極搜集關于‘保密措施’與‘侵權行為’的證據,達到轉移、加重涉嫌侵權人舉證責任的目的,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舉證責任是訴訟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決定了當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真偽不明時,哪一方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在商業秘密糾紛中,由于商業秘密本身的隱秘性和不易獲取性,權利人往往面臨舉證難的問題。這要求權利人在訴訟中不僅要提供能夠證明其商業秘密存在、被侵權以及侵權人身份的證據,還要確保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后,其中關于商業秘密侵權舉證責任的規定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特別是第三十二條中“初步證據”的概念,雖然法條并未明確規定權利人不需要對秘密性承擔證明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法官和律師往往傾向于由原告通過鑒定意見、專家證人等方式來證明商業秘密的秘密性。然而,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權利人的舉證難度,也引發了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爭議。
商業秘密糾紛中“接觸+相同(實質相同)”的規則運用,這一規則要求原告證明被告接觸了其商業秘密,并且被告使用的信息與原告的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然而,在實際訴訟中,由于商業秘密的隱秘性和不易獲取性,原告往往難以直接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因此,一些法院開始嘗試通過認定“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來推定侵權行為成立,并由被告來承擔“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也體現了法院在商業秘密糾紛中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
目前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對權利人是較為有利的。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了較為寬松的舉證責任標準,使得權利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輕舉證難度;二是法院在商業秘密糾紛中傾向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通過推定等方式來認定侵權行為成立。這種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權利人積極維權,也促進了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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