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生物醫藥領域專利侵權案賠償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5-14 00:34:54 瀏覽: 次
生物醫藥技術通常涉及復雜的科學原理和實驗數據,由于生物醫藥領域的創新性和前沿性,案件審理中可能需要引入司法鑒定,以評估涉案技術的創新性、有效性和侵權性。
在侵權結果的認定上,由于生物醫藥技術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很難直接通過對比產品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因此,在認定侵權時,往往需要綜合考慮技術特征、功能效果、市場影響等多個因素。
即使認定侵權成立,證明原告的損失或者被告的獲益也是一大難點。生物醫藥領域的創新成果往往具有高度的市場價值和潛在的經濟利益,但由于其技術特性和市場環境的復雜性,很難準確估算損失或獲益的具體數額。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引入懲罰性原則,是對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在此之前,我國采用補償性原則來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由于損失通常難以界定,多數案件最終采取法定賠償,導致侵權人的侵權成本低且專利權人的真正損失不能得到有效補償。
引入懲罰性原則后,對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法院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這一改革顯著加重了故意侵權人的經濟負擔,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遏制故意侵權行為具有重大意義。
為了確保懲罰性原則的適用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專利法》和《懲罰性賠償解釋》對“故意”和“情節嚴重”兩個要件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細化。這有助于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更準確地把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和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
此外,為了支持權利人充分舉證并獲取最大程度上貼近侵權方實際獲利的數據,《專利法》和《懲罰性賠償解釋》還規定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和證據規則。只要權利人在其能力范圍里充分舉證,并根據有效的證據鏈推演出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計算方式,就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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