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自己是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由于種種原因,專利在一開始申請的時候,填寫的發明人可能與實際不符,專利已經提交以后,真正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無論是請求專利局對發明人進行變更,還是通過法院對發明人署名權糾紛進行審查,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確實是真實的發明人的證據材料。
案例:
專利號:ZL200610107078.9,名稱: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
2006年9月21日,亞神環保公司總經理張四海以《亞神環保公司關于YSH北方人工濕地技術的可研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一文為主要技術基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發明專利。專利的發明人是張四海、王培名,申請人為亞神環保公司、張四海。后經審查獲得授權。
2009年5月12日,王培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是《可研報告》的唯一作者,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的唯一發明人為王培名。
王培名提交的證據包括以下材料:
1、《可研報告》
2、王培名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寧等地,進行人工濕地技術方面實地考察研究,并提出在北方氣候條件下采用人工濕地技術進行污水凈化工程的證據;
3、2006年5月、6月,完成并撰寫了《河南亞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關于YSH北方人工濕地技術的可研報告》、《關于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技術在北方地區應用的說明》、《權利要求書》、《YSH北方人工濕地系統技術簡介》、《關于厭氧消化的部分知識、注意事項及操作程序》、《關于污泥膨脹與曝氣池泡沫的問題檢查及解決辦法》等技術文獻的證據。
4、王培名外出考察所發生的費用票據及其他相關文字資料;
5、多名證人證明研發過程中的相關情況。
張四海提交的證據包括如下內容:
1、《可研報告》
庭審中,王培名多次要求雙方各自當庭對《可研報告》中涉及的化學方程式組的微生物降解原理當庭予以解釋,張四海以《可研報告》中的人工濕地沒有植物,而涉案專利必須有植物為由拒絕解釋。但從雙方舉證的《可研報告》第7頁顯示:“YSH人工濕地不需要種植水生物類就可以使污水凈化達標……但為了增收或美化環境,我司對植物也進行了研究,可種植些適應北方生長經濟類植物與花卉等,如:茭白、查莆、水冬青、水蓮子等水生植物。”在一、二審法院反復就涉案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情況下,張四海都未能就涉案專利技術的形成、研發和其他技術細節問題給予清晰說明,所以綜合本案實際,張四海雖然在有關人工濕地工程中進行過一定的組織工作,但從本案現有的證據和庭審情況看,張四海無法對《可研報告》相關技術作出合理解釋,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對本發明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因而不是本案所涉專利的發明人。
裁判: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均把《可研報告》一文作為認定其系ZL200610107078.9號“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發明專利發明人的直接證據。王培名撰寫的《可研報告》與張四海申請涉案專利時向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可研報告》內容完全一致。但王培名提交的《可研報告》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經對王培名打印完成該文件的電腦進行勘驗,顯示該文件文檔創建時間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張四海申請專利的時間2006年9月21日。同時,張四海無法提交或說明《可研報告》等技術資料的原始文檔或文件來源,也不能就涉案專利技術的形成、研發和其他技術細節問題給予清晰闡釋。
鄭州中院判決:確認“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ZL200610107078.9號)發明專利的發明人為王培名。
張四海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0年10月28日,河南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四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張四海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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