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如何適用 專利侵權判定中的舉證妨礙規則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6 15:18:33

舉證妨礙規則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即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專利侵權訴訟中,對妨礙舉證行為,如何對被妨礙方(一般為權利人)予以救濟是裁判者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按照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從程序上直接推定原告的侵權主張成立,還是有必要以在案證據繼續進行侵權比對,在查明相關技術事實后再作侵權判斷?即使不能直接推定權利人的侵權主張成立,可否推定其部分被控侵權技術特征存在的主張成立?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妨礙或以不同情形出現:
一 、證據保全后轉移被控物證
法院應原告申請在被告車間查封了被控侵權機器,同時拍照、攝像并制作筆錄,但在開庭勘驗時發現被告擅自將被控侵權機器的重要配件進行了更換,并將該更換掉的配件出售轉移至案外公司,導致勘驗和技術比對時發生爭議。
法院經審查在案全部證據后認為,被告雖有妨礙行為,但通過比對法院保全時拍攝的照片和視頻、勘驗時被告更換后的配件及保全后被轉移配件的照片和視頻(原告已認可),這些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被告的妨礙行為尚未導致本案證據的毀損、滅失,不能據此直接推定原告的侵權主張成立,而必須在技術比對的基礎上再進行侵權判定。
二、證據保全后損毀被控物證
被告在法院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保全后并在法院對該證物進行勘驗前毀損證據。原告主張被告行為致使現場比對不能進行,構成舉證妨礙,應當直接推定原告的侵權主張成立。
法院認為,在被告實施妨礙行為的情況下,侵權主張成立與否,應綜合被控侵權產品保全時的情況及其毀損的具體狀況,判定其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相應技術特征能否進行侵權比對而予以認定。對于經法院審查確實不可進行技術比對的如被拆解、毀損的技術特征,則應認定由妨礙行為人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即推定被控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相應技術特征。
三、拒不配合證據保全
被告拒絕配合法院證據保全行動,法院未能進入到其車間,未查看到相關機器設備,未能進行侵權比對。
法院認為,原告已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掌握相關侵權證據,但被告拒不配合導致法院證據保全無法進行,庭審無法進行技術比對,其已構成舉證妨礙,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直接推定被告采用的加工方法落入了原告涉案專利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四、拒不提出被控物證
原告孫某僅通過公證獲取到被告在網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證據,未能向法院提供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被告在法院要求后,認為提出被控侵權物的舉證責任不在己方,拒不提出被控侵權產品實物供法庭進行技術比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網頁證據能夠指向被訴侵權產品的存在,如果被告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未侵害專利權,應當提供被訴侵權產品供法院進行比對,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導致無法進行技術比對,其行為已經構成舉證妨礙,推定原告的侵權主張成立。
二審法院則認為,在原告僅有許諾銷售證據,被告否認實施了制造、銷售、使用行為,否認持有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的情況下,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上述侵權行為以及持有被訴侵權實物這一基本事實,本案不存在適用舉證妨礙制度的前提條件。
小結
專利訴訟中舉證妨礙行為情形各異,裁判者通常不會簡單直接地從程序上推定被妨礙人的侵權主張成立,而是在繼續比對查明相關技術事實后再進行事實上的侵權判斷。同時,在具體技術特征比對中,對因妨礙行為導致某些被控技術特征無法比對的,則推定該被控技術特征存在。
當妨礙行為致使關鍵證據滅失、毀損或無法獲得,導致待證事實無證可查,陷入事實無法查明狀態時,裁判者則會認定構成舉證妨礙,推定權利人的侵權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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