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審查指南》新規的10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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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于2019-9-24發布了《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明確了此次修改的目的是為適應新技術快速發展的需要,回應創新主體對審查規則和審查模式的新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
《專利審查指南》作為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批、復審和專利無效宣告等各階段的依據,也是專利代理人在專利申請各階段應當遵守的規章。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10個方面:
1、明確按審查意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
分案申請是將不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進行分案申請。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后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新版《審查指南》明確了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為基礎審核。
2、完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手續
為確保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或贈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第(2)項進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有:申請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或者贈與合同。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3、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部分的修改
這部分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將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中的產品名稱、設計圖片或照片以及簡要說明進行了細致的規定,不僅使現有審查規則更具可操作性,而且也使申請人對如何提交相關外觀設計申請有更清晰的理解。
4、完善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情形
這部分是明確“游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屏幕壁紙、開關機畫面、與人機交互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不屬于授予外觀設計專利”。
5、涉及人類胚胎干細胞部分的修改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內容如下:“但是,如果發明創造是利用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干細胞的,則不能以'違反社會公德'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節也進行了相應修改,增加了一句話:人類胚胎干細胞不屬于處于各個形成和發育階段的人體。
6、關于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相關內容的修改
完善評價創造性的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2.1節第(2)項第1段第2句修改為“然后根據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同時,在第(2)項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話,內容如下: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本次修改的內容即涉及到“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內容。即明確根據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該項的修改不僅規范了審查員審查創造性的思路,而且對申請人而言,這也是答復創造性的一個有力說服點。如果申請人認為審查員認定的技術問題或技術效果有誤,即沒有考慮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的技術效果或者沒有考慮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則可以此為答復點進行爭辯。
規范理解發明的路徑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規范了正確理解發明的路徑,即“審查員在開始實質審查后,首先要仔細閱讀申請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術整體狀況,力求準確地理解發明,審查員在閱讀和理解發明時,可以作必要的記錄,便于進一步審查。
明確公知常識的舉證要求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第(4)項最后1段修改為:“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7、關于檢索相關內容的修改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節、第5.3節、第5.4.2節、第6節、第8.1節、第10節、第12節。主要修改:(1)規范審查用檢索資源包括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2)檢索范圍擴大,在必要時應當擴展到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3)規范檢索過程和檢索策略等;(4)規定檢索的最低限度數據庫;(5)規范檢索記錄信息的內容等。
8、關于會晤、電話討論相關內容的修改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節、第4.12節、第4.13節。主要修改:(1)會晤的啟動不再要求審查員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只要實審需要,申請人或審查員都可以要求會晤;(2)會晤和電話討論并列,不再將電話討論等方式僅用于解決個別問題;(3)增加審查員拒絕會晤的情形。
9、關于無效宣告程序相關內容的修改
為提高審查效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節第(5)項中的第4句話修改為“如果是結合對比,應當首先將最主要的結合方式進行比較分析。未明確最主要結合方式的,則默認第一組對比文件的結合方式為最主要結合方式。”
10、關于審查順序相關內容的修改
《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了第8節,包括:(1)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順序的一般原則;即:對于三種專利申請,一般應當按照申請提交的先后順序啟動初步審查;對于發明專利申請,一般應當按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并繳納實質審查費的先后順序啟動實質審查;(2)符合優先審查情形的,由申請人提出請求,經批準后優先審查;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對于其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不予優先審查;(3)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4)對于專利局自行啟動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可以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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