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實用性要求判斷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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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發明專利的實用性要求判斷標準是什么?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簡稱“三性”。
其中,實用性,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技術,要能制造或者使用,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是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并且能夠應用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如果申請的是一種方法(僅限發明),那么這種方法必須在產業中能夠使用,并且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只有滿足這個條件的產品或方法,專利申請才可能被授權。
在產業上能夠制造或使用的技術方案,指符合自然規律、具有技術特征的任何可實施的技術方案。
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著使用機器設備,或者制造一種物品,還可以包括方法。
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提出申請之日,其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預料到的。這些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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