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改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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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法》修改
1.《專利法》第一次修改。
1984年專利法的頒布和實施,對鼓勵發明創造,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加強對外科技協作和交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立法經驗,專利法存在明顯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科學技術的發展。
同時,隨著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專利制度在國際科技及經濟交流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我國的專利法客觀上需要與國際專利制度接軌,以保證我國能夠履行已加入的國際公約所要求履行的義務。
專利法修改勢在必行。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1日,中國專利局也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上述修改進一步推動了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日趨完善和成熟。
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
將食品、飲料、調味品、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納入到專利保護范圍。
第二,延長了專利保護期限: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由15年延長到20年;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由5年延長到10年。
第三,強化了專利權的保護:
對方法專利的保護延伸到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增加專利權人的進口權,修改了強制許可的條件;
完善了對冒充專利的處罰規定。
第四,完善了專利權審批程序:
增設國內優先權;
進一步明確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范圍;
改授權前的異議程序為授權后的撤銷程序;
明確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
2.《專利法》第二次修改。
(1)修改背景。
《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是我國專利事業發展史上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它一方面是我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另一方面,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專利工作的高度重視。
其修改的背景可以從國際國內兩方面來認識。
從國際上看,自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對專利制度在整個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專利在國際經濟生活和經濟交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90年代以來,在國際貿易中,專利和其他許可證貿易的增長速度已經超過有形貿易。
二是在專利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下,科學技術已經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和主要因素。
三是基于上述兩點,許多國家,尤其是在科技方面占有相當優勢的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競爭作為市場競爭、經濟競爭的一個重要工具和手段。
如美國不斷修改其國內的貿易法,并據此發動與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談判,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美國的知識產權權益。
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中發起知識產權談判,并且最終形成《TRIPS協議》,使得知識產權與貨物、服務貿易共同形成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
《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一個知識產權協議。
該協議涉及所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而且全面提高保護水準,特別是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整體力度超過以往所有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
這對我們國家的改革開放將產生重大的影響。
這種影響一方面要求我們的法律能夠與《TRIPS協議》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要求我們的專利制度更具有保護力度,更有利于調動國內廣大企事業單位的積極性,提高他們專利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從國內的情況來看,自1992年《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到現在,國內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
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確立。
二是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的重要性日益凸現。
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發布,其中第13條專門論述知識產權問題,而且特別強調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
在這樣的形勢下,從專利保護來講,也要求我們進一步完善專利法,使《專利法》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更有力地推進科技進步和創新。
在此情形下,2000年8月25日,《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以達到我國即將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最低要求。
(2)修改的內容。
第一,明確專利立法為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服務,為深化改革創造更好條件;
取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專利權“持有”的規定;
對職務發明的界定更為合理,有利于進一步調動科技人員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明確對職務發明人應當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二,加大保護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執法;
增加有關許諾銷售的規定;
規定制止非法產品的“合法”使用;
增加訴前臨時措施;
增加關于侵權賠償額計算的規定;
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
發揮行政執法優勢,理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行政執法的關系;
維護公眾利益,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第三,簡化、完善專利審批和維權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明確提交專利國際申請(PCT)的法律依據;
取消撤銷程序,簡化流程;
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和無效由法院終審;
簡化轉讓專利權和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手續,與審批程序等有關的其他修改。
第四,擴大開放,迎接入世,與《TRIPS協議》更趨一致。
第五,建設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專利審批和專利工作隊伍;
明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審結申請案件;
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專利產品的經營活動,從嚴要求專利工作隊伍。
3.《專利法》第三次修改。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多年之后,國內經濟和科技實現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
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改變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還不高、缺乏自主創新能力、長期形成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長狀況,需要對《專利法》做進一步的修改,使其更加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水平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并于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第一,突出創新能力。
在《專利法》總則部分第1條的修訂中,即表明我國專利法的任務是提高創新能力,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強化《專利法》在促進發明創造應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以法律手段推動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實現。
第二,注重專利質量。
通過修訂《專利法》第22、25條,將專利新穎性標準由相對新穎性改為絕對新穎性;
在外觀設計方面,避免通過模仿現有設計或簡單拼湊現有設計特征而形成的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以此來促進我國整體專利水平的提升。
第三,強化對專利權的保護。
為加大國家立法層面對這種獨占性權利的保護力度,激發人們的創新熱情,在《專利法》第11條2款中對外觀設計增加了許諾銷售權,擴大其保護范圍;
此外,還將《專利法》第58條、第59條合并為第63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
再就是通過修訂《專利法》第60條,明確將權利人的維權成本納入侵權賠償的范圍,完善了對專利權人財產的保護。
如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四,促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修訂后的《專利法》從第48條至58條共計11條規定都涉及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占《專利法》共76條法律條文的15%,可見立法部門對全社會推廣和運用技術發明的重視程度。
此外,《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技術抗辯可作為免責條件,也體現了防止專利壟斷,促進技術公開的立法旨意。
第五,信守國際條約。
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以及遵守國際規則是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根據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最新發展以及我國加入國際公約的情況,適時對《專利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是必須和必要的。
《專利法》第26條、第49條的規定,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以及為公共健康目的進行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等方面都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一致,進一步落實了我國所作出的國際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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