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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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2008年《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在總結我國專利工作和專利法制建設20多年實踐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從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而進行的,不僅更全面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兼顧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這次修改的條文總的來看不多,但始終貫穿著鼓勵創新和加強保護的立法精神。
主要體現在以下十個方面:
1.明確對遺傳資源的保護為切實防止遺傳資源流失,有效遏制竊取遺傳基因行為,新《專利法》第5條增加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26條又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即要求專利申請人對所依賴的遺傳資源必須依法獲取、對其來源進行說明,使得遺傳資源所有者和專利權人實現專利權益共享。
2.排除重復專利授權原《專利法》第9條“先申請原則”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新《專利法》增加規定并作為第9條第1款: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個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才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該款確認了“先申請原則”的上位原則“排除重復專利授權原則”,并規定了例外情形。
3.向外申請專利、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等限制放寬(1)刪除了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國內專利的規定。
為鼓勵向外國申請專利,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新《專利法》將原《專利法》第20條修改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并增加規定:
“對違反本條第1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2)關于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問題,原《專利法》第10條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新《專利法》第10條則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相比而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手續更為科學合理,強調了程序制約,一切依法辦事。
(3)關于專利實施許可方面。
原《專利法》強調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書面要求,新《專利法》第12條取消了這一要求,理由是:
實施許可合同并未發生權利主體的變更,在權利歸屬不變的情況下,無須過分強調合同形式的嚴格化。
4.取消外國人申請專利的指定代理原《專利法》第19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新《專利法》第19條則取消了這一“指定”上的限制,規定“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5.增加規定共有人的權利行使要求專利申請權可以共有,專利權也可以通過申請或受讓共有。
對于共有專利權的行使,原《專利法》沒有規定,新《專利法》則規定“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進行普通許可行為,并應將許可收取的費用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其他行使權利的行為應當遵照全體同意規則。
6.明確規定“現有技術”、“現有設計”,提高了專利授權標準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都必須具有新穎性,而對新穎性的判斷是以“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為比對對象的,原專利法對此沒有界定。
新《專利法》第22、23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關于新穎性的要求,原專利法采取“相對新穎性標準”,即中國境外的非出版物公開不會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新穎性造成影響,一些技術、外觀設計在國外已經被公開使用或者已經有相應的產品出售,只要在國內還沒有人公開使用或者沒有相應的產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從而導致我國專利質量不高。
這不利于激勵自主創新,提高專利技術水平。
新《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第23條第1款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7.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要求和權利內容(1)縮小外觀設計專利權對象。
新《專利法》第24條增加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2)擴大外觀設計專利合案申請的范圍。
原《專利法》第31條規定,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新《專利法》第31條增加規定,除原有情形,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也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3)增加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
原《專利法》第11條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許諾銷售”沒有規定,新《專利法》第11條則規定禁止非法許諾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使其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內容保持一致。
(4)明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修改為“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并且簡要說明被要求在遞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提交”。
(5)增加規定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提交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義務,減少濫訴。
原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新《專利法》第61條增加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8.進一步完善強制許可制度(1)進一步細化原《專利法》第48條。
新《專利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①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②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增加藥品專利強制許可規定。
新《專利法》第50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9.加強專利權保護力度(1)加大專利權行政保護力度。
新《專利法》第63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罰款數額從違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沒有違法所得的,將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
同時,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增加對專利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措施的授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涉嫌假冒專利的行為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2)加大專利權司法保護力度。
新《專利法》第65條規定了較高的法定賠償數額,明確了賠償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10.增加“信息公開”制度新《專利法》第21條第2款增加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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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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