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專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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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人的確認
1.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
(1)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和特點。
(1)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和特點。
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對發明創造的要求越來越高,一個人往往很難獨立完成一項發明創造,而是需要具有雄厚資金和先進設備的單位提供發明創造的基礎條件。
職務發明創造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并長期存在的。
在國外,職務發明創造又稱雇員發明,如《英國專利法》第39條第1款規定,職務發明是指“雇員在正常工作過程中或雖在其正常工作之外,但是特別分配給他的工作中做出的發明”。
從一些國家的專利法規定看,職務發明創造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兩點,即發明人是在執行單位或雇主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或雇主為發明創造的進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條,所謂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進一步規定,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理論上一般認為,職務發明創造有以下特點:
首先,職務發明創造人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即進行職務發明創造的人應是單位的職工,與單位存在實際的勞動關系;而單位則包括法人單位(如全民企業、集體企業、公司等)和非法人單位(如附屬于高校的研究中心、科研處等)。
其次,發明創造活動是單位交給的任務,或進行發明創造時利用的主要是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這里的工作任務應指單位交給所屬職工的一切任務,可能屬于職工的本職工作,也可能與職工的本職工作無關。
或者,雖然職工完成發明創造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但是在進行發明創造時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利用單位的資金、設備、原材料、技術資料等,如果沒有單位提供的上述物質技術條件,發明創造就不可能完成。
最后,發明創造在特定的時間內完成。
職務發明創造是職工在工作期間或離開單位后的一定時間內完成的。
實踐中,不少職務發明創造是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完成的。
但由于發明創造不是一般的產品制造,職工在完成單位交給的發明創造任務之前離崗或退休的現象十分普遍。
為保護單位對“投資回收”的利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特別規定,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也是職務發明創造。
(2)職務發明創造的種類。
①絕對職務發明創造。
絕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由發明創造人所在的單位享有專利申請權的發明創造,職工作為發明創造人和單位之間不得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這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1款對此有明確規定。
②相對職務發明創造。
相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單位和職工之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法確定為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單位與職工之間有約定(如約定為非職務發明創造或約定由單位與職工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的發明創造等),則依照約定。
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3款規定: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這里的“約定”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約定的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約定。
其次,約定的內容可以是有關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或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單位與職工未作任何約定,則按照《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即依法確定為職務發明創造。
(3)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的確認。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依法為單位,職工作為發明創造人只享有一定的人身權和接受獎勵與報酬的權利。
2.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公民在沒有得到所在單位的資助、與單位的工作任務無關的情況下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
不同情況下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由發明創造人或非發明創造人享有。
(1)公民個人獨立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
任何公民對自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獨立的申請專利的權利。
但實踐中存在一些錯誤認識,如認為進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人是不務正業;單位職工進行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個人應將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交給單位;或者由單位決定該類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個人不應與所在單位爭奪。
因此,一些職工個人就非職務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往往受到單位壓制。
為了鼓勵公民個人積極進行發明創造,切實保護非職務發明創造人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法》第7條規定:
“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2)委托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
(2)委托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
委托發明創造是指一個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并完成的發明創造。
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依法應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可約定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根據《專利法》第8條,委托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問題,當事人之間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委托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依法應是實際完成發明創造的受托人。
(3)合作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
合作發明創造是指兩個或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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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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