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專利條款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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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條款
1.發明人的精神權利
《巴黎公約》第4條之三規定了發明人的精神權利,即發明人在巴黎聯盟所有國家享有在專利中被記載為發明人的權利。
《巴黎公約》第4條之三規定了發明人的精神權利,即發明人在巴黎聯盟所有國家享有在專利中被記載為發明人的權利。
發明人行使其精神權利的程序由成員國在本國法律中予以規定。
在履行第4條之三的義務中,一些國家只是賦予發明人對申請人或者所有人提起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精神權利的權利,另一些國家在授予發明專利的程序中確認發明人。
2.專利與專利產品銷售、進口
《巴黎公約》第4條之四規定,成員國不得以專利產品的銷售或依專利方法所制造的產品的銷售受到本國法律的限定或限制為理由,而拒絕授予專利或使專利無效。
《巴黎公約》第4條之四規定,成員國不得以專利產品的銷售或依專利方法所制造的產品的銷售受到本國法律的限定或限制為理由,而拒絕授予專利或使專利無效。
法律的限定或限制有可能是發明產品不符合國家法律關于安全或者質量等方面要求,或者國家已經將發明產品的制造、銷售的壟斷權或者特許權授予給某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前種情況,法律可能被修改或者廢除,后種情況獲得壟斷權或者特許權的人可以通過許可或者轉讓的方式使用發明。
因此,在這些情況下,不得拒絕授予專利或者宣告專利無效。
但是,如果發明本身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德,可以拒絕授予專利或者宣告專利無效。
第5條A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將在成員國內制造的物品進口到對該物品授予專利的國家,不應導致該項專利的喪失。
3.專利強制許可
許多國家認為,專利權不僅是作為一種專有權阻止他人使用該發明或者控制進口。
許多國家認為,專利權不僅是作為一種專有權阻止他人使用該發明或者控制進口。
為了充分證明授予專利是合理的,還應該在授予專利的國家實施該發明,促進國家的工業化。
但是,專利權人在所有授予專利權的國家實施專利,往往缺乏條件,經濟上不合理,立即實施也不可能,因此,《巴黎公約》對各種利益沖突作出了平衡的規定。
《巴黎公約》第5條規定成員國有權在其國內法中規定強制許可,以防止由于行使專利所賦予的專有權而可能產生的濫用,如不實施或者不充分實施專利都屬于濫用。
《巴黎公約》第5條A款第4項還規定了授予強制許可的三個條件:
申請強制許可必須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4年屆滿以后,或自授予專利之日起3年屆滿以后;專利權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為了防止被許可方獲得比許可方更大的強勢地位,授予的強制許可只能是非獨占性的,被許可人沒有授予分許可的權利,而且除與利用該許可的部分企業或商譽一起轉讓外,不得轉讓。
《巴黎公約》第5條A款第3項還規定,除強制許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濫用外,不應規定取消專利。
自授予第一個強制許可之日起2年屆滿前不得提起取消或撤銷專利的訴訟。
4.繳納專利維持費的寬限期
在許多國家,為了維持工業產權,必須繳納費用,而且這種費用一般是按年繳納。
在許多國家,為了維持工業產權,必須繳納費用,而且這種費用一般是按年繳納。
為了使權利人不至因遲誤繳納此種費用而立即被取消權利,應給予不少于6個月的寬限期。
但是,如果本國法律有規定,應繳納附加費。
它不適用于為了獲得權利、續展工業產權而繳納的費用。
公約成員國對于因未繳納維持費而終止的專利,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予以恢復。
5.在國際交通工具中合理使用專利
為了避免專利權的行使損害維持運輸自由的公共利益,《巴黎公約》第5條之三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在國際交通工具中可以合理使用專利:
為了避免專利權的行使損害維持運輸自由的公共利益,《巴黎公約》第5條之三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在國際交通工具中可以合理使用專利:
本聯盟其他國家的船舶暫時或偶然地進入所述國家的領水時,在該船的船身、機器、船具、裝備及其他附件上使用專利設備,但以專為該船的需要而使用這些器械為限;(2)本聯盟其他國家的飛機或陸上車輛暫時或偶然地進入所述國家時,在該飛機或陸上車輛的構造或操作中,或者在該飛機或陸上車輛附件的構造或操作中使用專利設備。
輪船、飛機或者陸上運輸工具中的專利設備,必須放在機身、機器、用具、齒輪或者運輸工具附件中,而且只能完全用于運行需要。
如果專利設備不是為了運輸工具本身的需要而使用,就不屬于合理使用。
而且,這種合理使用僅適用于專利設備的使用,不適用于在交通工具上專利設備的制造,也不適用于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的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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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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