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條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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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wǎng)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chǎn)權領域中,《專利法條約》
(一)法律狀態(tài)
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通過《專利法條約》的外交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包括我國在內的130多個國家、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20多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加了會議,通過了《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專利法條約實施細則》以及《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
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通過《專利法條約》的外交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包括我國在內的130多個國家、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20多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加了會議,通過了《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專利法條約實施細則》以及《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
《專利法條約》向WIPO成員或《巴黎公約》成員開放,也向某些政府間國際組織開放。
截至2005年10月1日,56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在該條約上簽字。
(二)條約背景
國家和地區(qū)的專利授予程序,因國家而異,對專利申請人和所有人以及各國專利局造成了麻煩。
國家和地區(qū)的專利授予程序,因國家而異,對專利申請人和所有人以及各國專利局造成了麻煩。
為了簡化專利申請程序,減少費用,適應網(wǎng)絡時代的發(fā)展,進一步統(tǒng)一專利法,在WIPO的推動下,經(jīng)過專利法條約專家委會從1995年到1997年五次會議和專利法委員會從1998年到1999年三次會議的準備工作,《專利法條約》得以通過。
(三)條約內容
《專利法條約》的目標是協(xié)調、簡化專利申請和授予專利的程序。
《專利法條約》的目標是協(xié)調、簡化專利申請和授予專利的程序。
除申請日期外,條約規(guī)定了向締約方主管局申請形式要件的最高要求。
締約方可以自由地降低對申請人的形式要求,但是不得超出最高要求。
《專利法條約》的規(guī)定適用于國家專利申請和地區(qū)專利申請,也適用于進入國家階段之后的《專利合作條約》申請。
《專利法條約》規(guī)定了以下內容:
1.專利申請日要件標準化。
申請日在整個程序中至關重要,申請日要件的標準化使申請人因申請日所導致的損失最小化。
條約要求,締約方主管局必須使確定申請日的申請符合三個形式要求:
專利局所收到、含有專利要素的來文是擬申請發(fā)明專利的表示;能使該局確定申請人身份或與申請人取得聯(lián)系的表示;從表面上看是說明書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不需要其他要件。
2.專利申請形式要件標準化。
成員國和地區(qū)專利申請形式要件只要符合《專利合作條約》對國際申請所規(guī)定的形式或內容的要求和《專利法條約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任何進一步要求即可。
這將有利于消除或減少成員國、地區(qū)和國際專利體系之間程序差異。
3.請求書表格標準化。
各成員國主管局必須接受符合《專利合作條約》和《專利法條約實施細則》要求的請求書表格。
4.申請程序簡化。
條約規(guī)定對指定代理、證據(jù)、提供早期申請及其譯文的限制,以及同一人多份申請只需一份委托授權書等,減少了申請人和主管局的費用。
5.避免形式要件缺失所導致的損失。
條約規(guī)定專利的有效性不受未遵守若干形式要求的影響。
在準備撤銷或宣告無效時,所有人有陳述意見、作出修正或更正的機會,可以更正或增加優(yōu)先權要求,可以恢復優(yōu)先權。
由于不是故意地違背形式要件,申請人也就不必承擔不利的后果。
6.促進電子來文,允許紙件和電子來文共存。
《專利法條約》的原則是任何締約方均既無義務接受以電子形式或通過電子傳送手段提交來文,也無義務將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排除在外。
樂知網(wǎng) 擴展閱讀:
1、發(fā)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fā)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fā)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fā)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fā)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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