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于共有專利權行使之法律規定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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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中國關于共有專利權行使之法律規定的歷史沿革
過去的中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配套法規規章中, 從未具體、明確規范共有專利申請權或者共有專利權的行使。
但是,1989年3月15日頒行的中國《技術合同法實施細則》 (配套于198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國《技術合同法》)第50條曾 經明確規定: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根據技術合同 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專利權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為當事人共有的,共有人應當約定利益分配辦法。
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 的權利,由此所獲得的利益歸實施、使用方。
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 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 分享。
”這里指向基于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產生的共有“專利權” 和共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字面上沒有提及“專 利申請權,由于中國原有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 《技術合同法》“三法合一”,于1997年10月1日起合成了統一、整 合的《合同法》。
所以,《技術合同法》及《技術合同法實施細則》即 時均已失效,該條文也早已隨之失效;而在中國《合同法》及其配套 法規中,迄今尚未提出相應的替代法律條款。
然而,中國《合同法》 第341條規定了: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 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 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 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 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但是, 這一指向技術秘密成果的條文看來沒能覆蓋專利申請權和專 利權。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第3款規定「當 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 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人民法 院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這一條文的“技術成果的權屬”似 乎包容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在內,但其從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恐怕以司法 解釋的低法律位階和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的相對局限,尚不能支持 共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處分和行使規范。
這一司法解釋第20條闡明「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所稱'當 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 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 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
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 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 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 行為無效。
”第21條規定: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 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 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 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準許此外,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 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的第 78條規定了共有權利行使的相關規范: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 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 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共同共有人對共 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 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
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 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然而,這是在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 “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項 下的規定,適用于相應的有形資產和非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而不 適用于知識產權類的無形資產。
因為在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 “民事權利”中,獨立的第三節“知識產權”是與第一節“財產所有權 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平行規范而“平起平坐”的。
所以, 至少從形式上看,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 權”中相關共有財產權行使的規定不適用于第三節“知識產權”,從 而不適用于作為知識產權組成部分的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
因 此,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增補的共有專利權以及共有專利 申請權的權利行使的法律規范,可以說是填補了這方面的一個立 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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