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他人實施之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及其約定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12-24 12:04:19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許可他人實施之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及其約定
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國《專利法》第15條第3款明確規定:
“許 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上文介紹過的原《技術合同法實施細則》第50條規定:
“…… 共有人應當約定利益分配辦法。
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 有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由此所獲得的利益歸實 施、使用方。
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 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分享。
”與這一規定相比,這里不 再是剛性的“各方等額分享”,而是“在共有人之間分配”,也就是 說,可以論功行賞,各方有多有少。
但是究竟如何分配?依然法無 明文和法無細文。
這就應當在事前或者事后加強關注和促進“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比例及其約定。
上文介紹過的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但因 其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 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準許。
”該司法解釋設定條 件下的第一個普通許可應當視為自行實施,不必再分配給其他共 有人使用費;但是按照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國《專利法》規定,即使在 自己不實施前提下的第一個普通許可,也要向其他共有人分配使 用費。
均為現行規范的兩者之間在一定程度上有沖突,那么,如何 通過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合理路徑維護己方的權益?譬如,自己不 實施的共有人如何爭取將其第一個普通許可視為自行實施而不必 再向其他共有人分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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