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重復賠償與惡意訴訟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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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重復賠償與惡意訴訟介紹
權利人針對侵權人的同一行為先后向法院提起多次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如:某公司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批量訴訟,起訴對象均為個體工商戶。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曾基于同一公證證據對同一侵權人的同一行為提起過商標侵權訴訟,前訴均已基于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獲賠,且侵權人已經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該種情形是否可能導致重復賠償,及是否構成惡意訴訟。
一、重復賠償問題。
侵權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填補損失,完全賠償和禁止得利是兩項基本原則。
當同一侵權行為侵害多項權利時,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及基于權利的訴權,與權利人就每一項權利分別獲得損害賠償是兩個維度的問題,因此盡管權利人可以并行主張不同的請求權,但并不一定意味著可以基于同一行為獲得重復賠償。
前訴中該權利人已經基于侵權人的全部侵權獲利獲賠,權利人在后訴中沒有主動披露前訴的相關商標訴訟和獲賠情況,其亦未對專利和商標侵權同時提起訴訟以便于法院綜合考量案件具體情形分別確定賠償,存在故意隱瞞以獲得雙重賠償的嫌疑。
二、惡意訴訟的認定?!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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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知識產權法律中沒有關于惡意訴訟的直接規定,其法理基礎在于民法上的誠信原則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惡意訴訟的實質是濫用訴權,是一種侵權行為,亦應當滿足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
第一,侵害行為要件,即權利人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無正當性依據。
前述案例中該公司先后提起兩次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雖存在形式合法的權利外觀,但在全部損失已經得到填平的情況下,再次請求賠償沒有實質正當性;
第二,損害后果要件,主要在于侵權人為訴訟有無實際支出和其他損失等。
前述案例中侵權人因同一行為兩次被動進入訴訟程序,負擔訴訟支出同時可能面臨商譽減損等,存在損害后果;
第三,因果關系要件,損害后果由權利人的不當訴訟行為引起。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就惡意訴訟而言,應當限定為明知的故意,即具有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或意圖使自己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權利人不追溯源頭,而僅起訴終端銷售者特別是個體工商戶的維權現象。對于故意隱瞞前訴、先后提起多次訴訟的行為,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打擊以訴訟謀取不當利益的惡意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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