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專利是否屬于員工 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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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如何認定專利是否屬于員工 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
要點:
判斷是否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時,應注重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認定:
1、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具體內容;
2、涉案專利的具體情況及其與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相互關系;
3、原單位是否開展了與涉案專利有關的技術研發活動,或者有關的技術是否具有其他合法來源;
4、涉案專利(申請)的權利人、發明人能否對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或者來源作出合理解釋。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進一步規定: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發明創造是復雜的智力勞動,離不開必要的資金、技術和研發人員等資源的投入或支持,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在涉及與離職員工有關的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時,既要維護原單位對確屬職務發明創造的科學技術成果享有的合法權利,鼓勵和支持創新驅動發展,同時也不宜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作過于寬泛的解釋,導致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不適當地限制研發人員的正常流動,或者限制研發人員在新的單位合法參與或開展新的技術研發活動。
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職責、權限,能夠接觸、控制、獲取的與涉案專利有關的技術信息等。
二是涉案專利的具體情況,包括其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發明目的和技術效果,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點”等,以及涉案專利與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任務的相互關系。
三是原單位是否開展了與涉案專利有關的技術研發活動,或者是否對有關技術具有合法的來源。
四是涉案專利(申請)的權利人、發明人能否對于涉案專利的研發過程或者技術來源作出合理解釋,相關因素包括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復雜程度,需要的研發投入,以及權利人、發明人是否具有相應的知識、經驗、技能或物質技術條件,是否有證據證明其開展了有關研發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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