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認定:職務發明到底歸誰的權屬認定問題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28 22:38:44

職務發明的權屬取決于單位對發明人的創造性勞動是否已取得支配權。
職務發明的權屬應歸于單位的根本原因在于,產生該職務發明的創造性勞動的支配權屬于單位。
判斷發明人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職務發明所要求的勞動關系或者臨時工作關系的關鍵,在于單位對發明人的創造性勞動是否已取得支配權。
如果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一般的合作關系,發明人并未讓渡對自己的勞動支配權,則沒有理由將該不屬于單位支配的勞動所創造出的技術成果,歸屬于該單位。
涉案專利
“用于銷售終端的讀出磁頭”發明專利(ZL201210276305.6)
當 事 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無錫樂爾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白建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無錫樂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爾公司)、白建民因與被上訴人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維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19)蘇05知初5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對本案進行了詢問,上訴人樂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美華、馬琳琳,上訴人白建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美華、馬琳琳,被上訴人多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上海、王小梅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樂爾公司、白建民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
2.確認專利號為ZL201210276305.6,名稱為“用于銷售終端的讀出磁頭”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訴爭專利)歸樂爾公司所有;
3.本案訴訟費用由多維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白建民為多維公司的員工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1.白建民從2006年至2013年間一直擔任蘭州大學的教授,為蘭州大學的員工,任教期間亦通過技術咨詢服務給其他多家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2.白建民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份期間內向多維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和以蘭州大學聯系人身份提供技術開發委托服務,兩者之間關于研發的往來郵件均是基于前述服務產生,并非如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基于事實的勞動關系產生。
樂爾公司及白建民共同答辯稱:
1.白建民是蘭州大學的教授,并非多維公司員工,多維公司不能作為白建民工作過的全職工單位或者臨時工單位。
2.訴爭專利技術是蘭州大學以及白建民在與其他公司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并非在多維公司形成。
3.白建民和多維公司之間的合作關系是咨詢服務,兩者之間是有一個咨詢服務合同存在,白建民給多維公司提供的是咨詢服務。
白建民與多維公司之間工作關系的性質應當以約定優先,而根據約定,白建民與多維公司之間并不存在職務發明所要求的勞動關系或者臨時工作關系。并且從雙方實際所實施的行為來看,也無法得出雙方就兩者之間的工作關系已變更為職務發明所要求的勞動關系或者臨時工作關系。因此,多維公司以訴爭專利與白建民在多維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相關為由,主張訴爭專利系白建民的職務發明并要求將權屬歸于多維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觀點
1.職務發明的權屬應歸于單位的根本原因在于,產生該職務發明的創造性勞動的支配權屬于單位。由此,判斷發明人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職務發明所要求的勞動關系或者臨時工作關系的關鍵,在于單位對發明人的創造性勞動是否已取得支配權。如果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一般的合作關系,發明人并未讓渡對自己的勞動支配權,則沒有理由將該不屬于單位支配的勞動所創造出的技術成果,歸屬于該單位。
2.個人與用人單位系平等的民事主體,在不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之間形成何種關系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判斷發明人與單位之間工作關系的性質,應當約定優先,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根據雙方所實施的實際行為和結果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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