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國際訴訟中反禁令的司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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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國際訴訟中反禁令的司法應對。
反禁令為歐美等國針對他國司法禁令的禁止執行令,我國已經面臨反禁令司法沖突風險。
外國法院發布的針對我國有效判決的禁執令構成對我國司法主權的侵犯,面對現有復雜國際環境下各方利益博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適時發布禁止令能與“不予承認和執行”之間相互補充,共同協調國際民商事管轄權并促進法律爭議公平解決。
專利叢林化、同族專利的國際性以及本國專利的地域性特征在專利民事訴訟領域帶來的一大影響即為相同訴訟雙方專利訴訟的同步多地域化趨勢,這一趨勢在專利密集的通信行業體現更為明顯。
將訴訟作為商業競爭的手段之一,目前國際主流的通信設備生產廠商在全球主要司法轄區發起多樁標準與非標準專利侵權之訴。
2018年1月,深圳知識產權法庭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三星公司侵犯了華為公司所有的201110269715.3專利,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害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201110269715.3專利的行為。
一審判決發布之后,三星一方面在國內提出上訴;
三星于2月1日在與華為同步發生專利訴訟的美國加利福利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動議,要求華為在當地法院訴訟未決期間阻止執行中國法院給予的SEP禁令。
即請求美國法院對于中國法院的永久禁令發布一個臨時禁令,這種針對禁令的禁令可以直觀地稱之為“反禁令”。
一 反禁令(禁執令)制度及適用
反禁令(counter-injunction)是禁令的一種。
禁令(injunction),即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要求當事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命令。
英美國家的禁令制度靈活而龐雜,有的是訴訟判決的一部分,有的則用來應對訴訟管轄沖突。
(一)反禁令-概念與適用
反禁令,或稱禁止執行令,是禁令制度的一種。
反禁令表面體現為裁判沖突。
在禁令制度中,與反禁令最密切的另一種重要的禁令制度即為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
發布反禁令的命令中,往往會同時提及禁訴令這一密切聯系的概念。
從發布反禁令法院適用與發布禁訴令一致的標準來看,反禁令屬于廣義上的禁訴令。
禁訴令根源于英國,是英美法系以及少數大陸法系國家用以對抗挑選法院和平行訴訟的一種歷史悠久的措施。
該措施用以解決王室法院和教會法院之間的管轄權沖突,通過王室法院發布禁訴令狀,限定教會法院的管轄權范圍,抑制其管轄權的擴張。
后來,衡平法院應用這種方式,在特定情形下阻止當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
反禁令,即未決司法地區法院或仲裁庭應一方當事人的反禁令申請,發布禁令要求被申請方不得向發出禁令國法庭或仲裁庭申請執行禁令國法庭或仲裁庭發布的在先待生效或已生效禁令。
與禁訴令相比,反禁令對他國司法獨立的侵犯性更強。
一國之內的爭議,尚可有上一級司法機構來最終定奪而不致出現權級沖突;
但反禁令針對的是其他國家法院發布的在先禁令裁判,極有可能導致司法沖突與國際禮讓糾紛。
畢竟,盡管表述上反禁令針對的執行對象為發布法院管轄案件中的特定當事人,但其指向客體卻為其他國家已經作出但效力待決或生效的司法裁決。
通訊領域的案例:
微軟與摩托之訴中的反禁令
通訊領域近年來最有代表性的反禁令是位于西雅圖的美國聯邦西區法院2012年5月14日在微軟訴摩托羅拉案件中由James L. Robart法官發出的。
該禁執令針對摩托羅拉2012年5月2日在德國訴微軟案件中獲得的禁令救濟,Robart法官要求其在聯邦西區法院案件未決之前不得執行德國法院賦予的禁令救濟。
微軟和摩托羅拉都是國際標準設置組織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以及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成員并均按標準組織要求進行了FRAND許可聲明。
在微軟訴摩托案件中,法官首先重申了初步禁令發布的四項標準。
即:
申請人有可能成功獲得禁令;
在沒有禁令支持的情況下,申請人可能會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衡平法對申請人有利;
發布禁令符合公共利益。
關于第一點,本案中美國與德國案件的訴訟雙方當事人實質相同、訴訟內容實質相同,美國訴訟完全能夠處理德國訴訟中的所有問題。
而且對摩托發布的禁令并未限制摩托從德國訴訟中獲得包括金錢賠償在內的其他非禁令救濟,也絕不禁止在德國進行進一步的訴訟。
由此認為發布反禁令是恰當的。
關于第二點,法院認為應避免當事人挑選法庭以及進行重復和無理的訴訟,避免不一致判決。
本案中,由于美國法院和德國法院均面臨禁令救濟問題,美國法院對判決不一致存在擔憂。
美國法院可能不會對標準必要專利給予禁令救濟,而德國法院則極可能發出禁令并且也確實發布。
關于第三點,法院認為不會對禮讓產生不可容忍的影響。
考慮到摩托羅拉要求外國法院裁決一個放置在本法院面前的問題,其行為否認了美國法院可以在先裁判該問題,因此對禮讓的擔憂則得以減緩。
最后,訴訟雙方均為美國公司,核心爭議信件的發出地均在美國,訴訟缺乏國際問題和外國政府因素,因此法院完全有能力對相關爭議進行裁決。
二、國際專利訴訟中反禁令的適用分析
隨著我國通訊企業對外銷售的不斷增加,企業已在多地作為專利侵權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并實際遭遇了禁訴令和反禁令威脅。
以華為與例,在其與Unwired Planet(以下簡稱“UP”)和PanOptis(以下簡稱“PO”)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中,UP在英國和德國起訴華為侵犯其標準和非標準專利,PO則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起訴華為,華為又在深圳中院針對UP和PO提起了反壟斷訴訟和費率之訴。
UP在接到深圳中院傳票后,向英國法庭申請針對華為中國訴訟的禁訴令;
PO則向美國法庭申請類似禁令。
英國法庭明確:
華為在中國的訴訟,屬于試圖重提英國法庭已經裁決的內容,如果雙方未達成協議,英國法庭也會禁止華為在中國提起針對UP的訴訟。
美國法庭則表示不關注中國的程序,只要中國程序不阻礙PO在美國訴訟的權利,不挑戰美國的司法即可。
反禁令事實上是對管轄權的爭奪
一些國家極力擴張本國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如英國的“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和美國“長臂管轄”原則即是如此;
另一方面,由于各國實體法、程序法、沖突法以及公共政策的差異,涉外民商事爭議的當事人在選擇法院起訴時勢必要權衡利弊。
不同當事人往往會各自選擇對自己最適合的法院進行訴訟,或者在當事人已選擇在一國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通過提出對該國法院管轄權的異議并向另一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法院起訴,以使訴訟朝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發展。
由于通訊產品中富含專利,因此可以輕易避免發起平行訴訟。
以華為與三星在中國和美國發起的訴訟為例,2016年5月至10月期間,兩家公司針對對方提起了共42起專利侵權訴訟。
每個主張專利在中國都有單獨案件,并有單獨案件處理“費率制定與使用費支付”問題。
雙方截止2018年2月在深圳、北京、西安、泉州、廣州均有訴訟,華為針對三星共主張了20項專利(13項SEP和7項非SEP)。
三星對華為共主張了22項專利(14項SEP和8項非SEP)。
從本例可直觀感受,即便一國之內,通訊企業亦可發出多樁不同專利之訴,國際范圍內更無需多言。
國際專利訴訟的這一特征使得針對并非平行訴訟的法院發布反禁令行為之合理性更受質疑。
完善與實施我國相關禁令制度必要性與設想
歷史上,我國司法部曾經送達過英國的禁訴令,但是我國法院并未承認過其在我國的境內效力。
對此,司法人員分析原因主要為三點:
禁訴令有侵犯他國司法主權的嫌疑;
我國與英國無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雙方欠缺進行雙邊互相承認和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官方途徑;
我國與英國部分法律規定完全對立、難以調和。這樣一種拒絕行為構成對他國包括反禁令在內的消極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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