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及基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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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及基本性質
所謂知識產權(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法語“Propriete In-tellectualle”),是指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最早見之于17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后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所發展。
他將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的權利均概括為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
自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簽訂以后,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得到了世界大多數國家和眾多國際組織的承認。
經過近300年的演變,知識產權已經演變為民事主體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里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對于知識產權具體范圍的界定,目前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各種權利。
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兩個類別:
一類是文學產權,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
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主要是專利權和商標權。
我國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分列“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四節,其中第三節“知識產權”明文規定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特定主體所專有的財產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廠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在其前言中開宗明義地要求全體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都要認識到“知識產權屬于私權”,并且不允許成員對協定的該條款作出保留。
知識產權作為新型的民事權利擴充并豐富了民事財產權權利體系。
由于知識產品廣泛地運用于工商業領域,知識產品的創造者才要求通過法律確認知識產品的私人專有使用權來獲取物質利益。
為了激勵知識產品創造者的熱情,許多國家的民法典都對知識產權加以確認,輔之以侵權救濟的規范,這才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產生了新型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
③知識產權制度確立知識產品的私人所有制并將知識產權分配給不同的創造者,其根本目的在于對權利主體以外的他人對其創造的知識利用(與利益有關)行為的禁止、限制,保證知識產權權利人以技術許可協議、版權許可合同等手段將專利、商標以及版權作品的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以獲取使用費或版稅收入,通過利益機制鼓勵創造,激勵人民從事知識創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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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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