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能夠滿足知識產權爭議保密性需求的質疑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5-14 17:34:03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仲裁能夠滿足知識產權爭議保密性需求的質疑
部分知識產權爭議當事人要求爭議解決過程和結果,以及爭議解決過程中提供的證據材料等信息不對外公開。
提倡通過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人們往往會指出,仲裁能夠滿足知識產權爭議當事人保密性要求。
但是,這樣的說法可靠嗎? 一般而言,仲裁審理具有秘密性,是指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即在一般情況下,與案件無關的人未得到所有仲裁當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許之前,不得參與仲裁審理程序。
②這一點已經在各國仲裁立法及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中達成共識,但是,仲裁程序中所制作的證據、資料、仲裁庭發布的命令和仲裁裁決是否保密,以及參與仲裁程序當事人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的范圍和程度在世界各國仲裁立法及各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中還遠未達成一致,而且可以說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例如,部分仲裁規則對于參與仲裁程序的人施加了履行保密義務的要求,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lssion,簡稱CIETAC)、德國仲裁協會(GermanArbitration Assoclation,簡稱DIS)、LCIA以及瑞士商會仲裁院(Swiss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簡稱SCC),WIPO仲裁規則等。
但是,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簡稱AAA),ICC,SCC以及新加坡仲裁院(Singapore Court of Arbitration,簡稱SIAC)的仲裁規則都沒有規定當事人的保密義務。
各國法院對待仲裁保密性的態度也存在差異,例如澳大利亞、瑞士以及美國法院堅持認為仲裁并不存在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另一些國家,例如英國、法國法院卻堅持認為仲裁程序本身就對當事人施加了保密義務。
具體分析參見下文“知識產權仲裁保密性”部分。
總之,當事人如果希望在仲裁程序中保持保密性,就應當在仲裁程序中做出明確約定,或者將爭議提交給保密性規定較為完備的仲裁機構加以解決,或者選擇認定仲裁具有保密性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
應當指出的是,雖然仲裁是否本質上具有保密性尚未在國際社會達成一致,但是仲裁的確為當事人在爭議解決程序中保護相關信息提供了渠道和途徑,只要當事人利用和設計得當,完全可以使相關材料及信息處于不公開的狀態,滿足爭議解決保密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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